1.普通律師會建議認罪認罰嗎?
總律師協會建議認罪認罰。以被告人認罪為基礎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沖擊了以往傳統的辯護制度,給律師執業帶來了巨大的挑戰和機遇。懺悔和懲罰是由律師提出的。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律師的有效辯護可以保證被告人認罪的自願性,爭取被告人的最大利益。但在現階段,律師的有效參與並不充分。究其原因,包括律師角色不清、制度環境不完善、律師辯護難、代理風險加大等。在未來的發展中,需要出臺嚴格的規則來落實律師的參與,要求律師提高應對能力。
第二,律師的積極作用是什麽?
(壹)確保被告人的供述符合“三性”要求
“認罪”的核心內容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即被告人自願供述被追訴行為的真實情況,承認其構成犯罪。它需要具備三個要素:壹是自白的自願性;第二,自白的自願性必須建立在真實性的基礎上;第三,被告人知道被指控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以及認罪可能帶來的法律後果是明智的。律師的主要作用是保證被告人的供述是自願的、真實的、明智的。
壹般情況下,被告人不具備法律常識或者其合法權利受到限制,很難客觀準確地了解和掌握案件的事實依據以及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因此,認罪認罰的案件必須有專業律師介入。
(二)爭取被告的最大利益。
如果被告人犧牲了正當權利,比如法庭辯論程序的利益,就應該獲得相對的實體利益,否則就不符合利益與權利對等的原則。因此,對於選擇認罪認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給予相應的利益。律師與偵查機關、檢察機關、法院、被害人的有效溝通,可以為被告人爭取最大利益,包括偵查階段適用寬大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不起訴處理、審判階段輕判、與被害人和解、最大限度減少賠償等。
在偵查階段,律師可以提出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筆者不主張在偵查階段適用坦白從寬制度。由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適用於偵查階段,偵查機關可能傾向於獲取被告人的供述,懶於行使調查案件事實的義務。但是,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可以在偵查階段向偵查機關自願供述。相對而言,主動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對人身和社會的危害性較小。律師可以建議偵查機關適用不那麽密集的強制措施,偵查終結時作出的起訴意見明確建議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從寬處理。
在審判階段,律師的有效辯護有助於獲得有利於被告的判決。根據試行辦法,律師可以就“認罪認罰後案件復核適用程序”提出建議。不同審查程序的適用,實際上會對案件的最終審判結果帶來很大影響。特別是當案件可能存在實體無罪或程序無罪的疑問時,案件的審查程序實際上起到了最後的“把關”作用。比如,當壹個案件處於罪與非罪的邊緣時,壹些被告人會選擇從壹般社會評價的角度認為自己犯了罪,主動認罪以求減輕處罰。律師參與可以建議辦案機關選擇規則完備的普通程序,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嚴格審查案件,避免無辜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責任。即使律師知道被告人可能有犯罪事實,但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程序不規範,在沒有或者排除非法證據的情況下,有可能根據涉嫌的罪行獲得無罪釋放,律師也可以建議被告人放棄認罪,選擇無罪辯護,以免除罪行。此外,《試點辦法》還規定:“法院在作出判決時,除被告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違背本人意願認罪、否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起訴的罪名與審判中查明的罪名不符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外,壹般應當采納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意見。”這意味著,在生效判決作出之前,案件有可能發生變更。律師的有效辯護可以幫助法官在最後壹刻發現疑點,避免最終誤判。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律師的作用非常廣泛,不僅僅是提供壹些法律咨詢服務,還可以從壹些專業的角度對案件做出不同的判斷。比如有犯罪事實,可以建議認罪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