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
(1)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未涉案的,經公安機關同意,檢察人員可以安排在押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會見談話:
2.社會調查原理
(1)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制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
(二)法庭應當審查並聽取控辯雙方對未成年被告人的調查報告和辯護人提交的未成年被告人書面材料的意見。以上報道和材料可以作為法院教育和量刑的參考。
3.個案處理原則
(1)被拘留、逮捕、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
(二)人民檢察院審查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應當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分別起訴。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另行起訴:
(壹)未成年人是犯罪集團的組織者或者其他犯罪的主犯的;
(二)案件重大、疑難、復雜,以案起訴可能妨礙案件審理的;
(三)涉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分案起訴妨礙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審理的;
(四)有其他不適宜單獨起訴情形的。
(三)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同壹人民法院被控同壹罪名的案件,可以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不宜由同壹審判組織審理的,可以由少年法庭和刑事法庭分別審理。
未成年人與成年人由不同人民法院或者不同審判組織分別審判的,有關人民法院或者審判組織應當相互了解同壹犯罪被告人的審判情況,註意全案量刑的平衡。
4.不公開審判原則
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5、時效性原則
6.適度原則
二、特點
1.下列案件由少年法庭審理:
(壹)被告人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二十周歲的案件;
(二)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不滿18周歲,人民法院立案時不滿20周歲,被指控為首要分子或者主犯的。
2.人民法院決定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上述人員提出異議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3 _ (2)不要窮了扔掉。
(1)法定代理人及適當成年人在場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訊問、審判時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2)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3)閉門審理原則: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判決應當公開宣布,但不得采取召開全體會議的形式。依法應當封存犯罪記錄的案件,量刑時不得組織人員旁聽;如果有觀察員,應告知他們不得傳播病例信息。
(四)法律援助辯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訴訟期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5)封存犯罪記錄: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封存相關犯罪記錄。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起訴後,應當封存有關記錄。
(6)嚴格限制逮捕措施的適用: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4.附條件不起訴
(1)範圍和條件:未成年人犯罪時涉嫌實施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表現悔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
(2)適用程序: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意見,並制作筆錄附件。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還應當聽取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三)監督檢查: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正教育:
(壹)完成戒毒治療、心理咨詢或者其他適當的治療措施;
(二)向社區或公益組織提供公益性勞動;
(三)禁止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人員見面或者通信、從事特定活動;
(四)賠償受害人損失、賠禮道歉等。;
(五)接受相關教育;
(六)遵守其他禁止性規定,保護被害人安全,防止再次犯罪。
附條件不起訴試行期間,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檢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四)處理結果: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壹)犯新罪的;
(二)發現有其他犯罪需要起訴,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
(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
(四)違反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監督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多次違反檢察機關附條件不起訴監督管理規定的。
(五)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應當確定審理期限。試用期為六個月至壹年,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不計入案件審查起訴期限。緩刑期限的長短,應當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的嚴重程度、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的大小、壹貫表現和接受幫教的條件相適應。根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表現,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適當縮短或者延長。
(6)救濟程序:被害人不服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在收到附條件不起訴決定後七日內提出申訴的,由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的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檢察機關立案審查。_我媽教我怎麽做壹個好老師,怎麽做壹個好老師。
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決定和不起訴的決定,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規定。
_更何況,更何況,更何況,更何況,更何況,更何況?我不想說,但我不想說。
(壹)受脅迫參與犯罪的;
(二)犯罪的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三)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四)又聾又啞或者失明的;
(五)因防衛過當或者緊急避險,構成犯罪的;
(六)有自首或立功表現的;
(七)根據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其他情形。
(7)相對溫和的處理方式和處理方法。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_ ㄍ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ド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ッ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546條
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加強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程序
第二百六十六條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訴訟權利和獲得法律幫助,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法官、檢察官和偵查人員承辦。
第二百六十七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第二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可以根據情況,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
第二百六十九條嚴格限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時,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被拘留、逮捕、處罰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應當分開關押、分開管理、分開教育。
第二百七十條訊問和審判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犯* * *,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居住地的學校、單位、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記錄相關情況。在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認為辦案人員在訊問、審判過程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意見。訊問筆錄和法庭筆錄應當交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在場人員閱讀或者向其宣讀。
訊問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其法定代理人可以進行補充陳述。
第壹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定應適用於詢問少年被害人和證人。
第二百七十壹條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和被害人的意見。
公安機關要求復議、請求復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附條件不起訴決定,適用本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決定。
第二百七十二條在附條件不起訴緩刑考驗期限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檢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加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附條件不起訴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自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計算。
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
(二)按照檢查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檢查機關批準;
(四)按照檢查機關的要求接受糾正和教育。
第二百七十三條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決定,提起公訴:
(壹)犯新罪或者發現有其他犯罪需要起訴,才決定附條件不起訴的;
(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檢察機關關於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
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不存在上述情形。緩刑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二百七十四條審判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屬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
第二百七十五條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當封存犯罪記錄。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第二百七十六條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除本章已有規定的以外,依照本法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