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3]20號)
第十三條 為他人無償提供勞務的幫工人,在從事幫工活動中致人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幫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賠償權利人請求幫工人和被幫工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 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幫工人因第三人侵權遭受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可以由被幫工人予以適當補償。
建議您向被幫工人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同時申請傷殘等級鑒定。如此才能更好的保護您的合法權益。
附壹個案例給您參考:
楊飛與李富先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糾紛上訴案
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0)南民二終字第319號
上訴人(原審被告、反訴原告) 楊飛。
委托代理人蘭文旭,河南育濱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杜澤斌,南陽臥龍區司法局七裏園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反訴被告)李富先。
委托代理人劉雲瑞,河南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李建平。
上訴人楊飛與被上訴人李富先、原審被告李建平義務幫工人受害賠償糾紛壹案,李富先於2008年7月16日向淅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各項費用***計61522.3元。在訴訟中,楊飛提起反訴,請求判令李富先賠償所造成的各項損失68800元。淅川縣人民法院於2009年3月16日作出(2008)淅上民初字第153號民事判決,楊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於2009年9月1日作出(2009)南民二終字第588號民事裁定,將本案發回重審。淅川縣人民法院於2010年1月8日作出判決後,楊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楊飛及其委托代理人蘭文旭、杜澤斌,被上訴人李富先及其委托代理人劉雲瑞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李建平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楊飛於2006年5月,購江蘇沃得4LZ—2.0履帶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壹臺,價值49500元。2008年6月2日下午1時40分左右,在給李桂香家割麥時,收割機出麥口發生故障,不能正常作業。楊飛將傳送麥的卷筒處壹小口打開出麥,需人工張袋接麥。下午4時20分左右,在給李建平收割時,李建平蹲在收割機的平臺上,手提著布袋口接麥,麥接滿後,喊停。李富先聽到喊停,即上前提麥布袋,左手插入齒輪與鏈條之間不能取出,楊飛即拿鉗子將鏈條扣子取掉,將李富先手取出,致使李富先左手受傷。當天下午,李富先被救護車送往南陽解放軍768醫院住院治療,於2008年7月2日出院,住院30天,***花醫療費11804.88元,其中楊飛墊付7900元。在住院期間,由其兒子李浙濤護理。2008年8月20日經南陽丹陽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鑒定,作出第(2008)臨鑒字第(030)號鑒定書,結論:原告左手擠軋傷後,左手食、中、環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屬於傷殘七級。庭審中,楊飛、李建平對該鑒定提出異議,要求從新鑒定。2008年10月10日南陽溯源法醫臨床司法鑒定所作出(2008)臨鑒字第218號鑒定書,結論:原告的傷殘程度屬七級,李富先於2008年7月16日訴至法院,並申請查封楊飛收割機,該院同日作出裁定書,對楊飛的4LZ—2.0履帶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予以查封。2007年度淅川縣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357元,李富先母親王榮,生於1935年7月7日,73歲,有四子,李富先為三子。
原審另查明,2008年6月4日,李建國、李老六約定,由楊飛將收割機開在李老六門口停放。4LZ—2.0履帶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傳送麥卷筒小出口與齒輪、鏈條相距42公分。即肇事部位。
原審法院認為,楊飛所有的4LZ—2.0履帶自走式谷物聯合收割機在給李建平收割過程中,因出麥口不能正常工作,用傳送麥的卷筒處出麥,用人工張口袋接麥。李富先見收割機停,即上前提麥袋接麥,左手插入齒輪與鏈條內,將左手軋傷,造成左手食、中、環指近側指間關節功能喪失,屬七級傷殘。由於卷筒小麥口與齒輪鏈條距離只有42公分,加上機械慣性,李富先不註意,忙於張口袋,將手插入鏈條內,應負該事故的20%民事責任。楊飛應當知道收割機出麥口不能正常使用,違背了機械操作規程,造成李富先受傷,應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70%,李富先無償提供給李建平幫工,在從事幫工過程中受到損害,李建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負該事故的10%民事責任。李富先所花醫療費11804.88元,其中楊飛墊付7900元。誤工費,應從2008年6月3日起到定殘之日2008年8月20日,為77天,按照淅川縣2007年農民人均純收入為3357元,壹天為9.3元,為716.1元。護理費住院30天,由其兒子李淅濤護理,為279元。生活補助費,參照當地國家機關壹般工作人員出差夥食補助標準每天8元,住院30天,為240元。營養費每天10元,30天為300元。傷殘賠償金為3357×20×40%=26856元。被扶養人生活費,李富先母親王榮73歲,按7年計算,王榮有四子,為3357×7÷4×40%=2349.9元。車費1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結合本地經濟狀況應支持10000元。合計為53545.88元。李富先負20%的過錯責任,為10709.18元。楊飛負擔70%賠償責任為37482.1元,扣除已墊付的7900元,為29582.1元。李建平負擔10%,賠償責任為5354.6元,李富先、李建平雙方達成協議,由李建平支付賠償費4000元,應予支持。李富先的訴訟請求,應予部分支持。楊飛提出反訴,要求李富先賠償扣押收割機損失費68800元,經庭審查明及被告陳述,李建國、李老六證明材料,由李建國、李老六讓被告將收割機停放在李老六門前,且楊飛未找過李富先說收割機停入的事。其反訴請求,證據不足,不予支持,應另行處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壹十九條、第壹百三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