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被錯誤追究刑事責任,或者被陷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受到特別嚴重損害的。依照本款規定,犯誣告陷害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區別
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客觀上都有捏造事實的行為,主觀上都有主觀故意。這是它們的相似之處,在處理時容易混淆誣告陷害罪和誹謗罪。但兩者還是有區別的。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捏造事實的性質不同。下面詳細介紹兩者的區別:
壹是客體要件不同:誣告陷害罪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誹謗罪侵犯了公民的名譽。
二、主觀差異:誣告陷害罪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誹謗的目的是損害他人的名譽。
三是客觀行為不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他人犯罪事實,通常是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誹謗罪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給第三人或者更多人,而不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舉報。如果行為人捏造他人犯罪事實,卻不舉報,而是私下傳播,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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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沒有故意陷害,但是誣告、陷害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