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問題三:刑事案件中,要是不服壹審判決提出上訴後,法院需要多長時間才會二審,二審後多久才會判決?謝謝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如果是重大復雜案件,可以是2個月
問題四: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多長時間下達判決書 壹般情況下壹個月之內。特殊重大案件除外。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貳情和律師辯護情況。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可以進壹步聯系咨詢。 祝好運。
問題五: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多長時間才會有結果 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19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法庭同意當事人和辯護人的申請,宣布延期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壹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人民法院依法開庭審理第二審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查閱案卷超過七日後的期限,不計入第二審審理期限。
第壹百二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問題六:刑事案件判決後上訴需要多久 判決後的上訴期是接到判決之日的次日起十天。
上訴後法院3天內將案卷移送上級法院,上級法院應當盡快安排開庭的。
如有疑問,歡迎追問,如無疑問,請好評。
問題七: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多長時間下判決? 50分 壹、民事訴訟二審: 1、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2、人民法院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終審裁定。 3、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壹百七十六條 二、刑事訴訟二審: 1、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如果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2、法律依據: 1)《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條 二審審限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二個月以內審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的審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2)《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壹百五十六條 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下列案件在本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三、行政訴訟二審: 1、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 第八十八條
問題八:刑事案件二審開庭後多久下判決書 宣判分為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宣布判決結果,並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定期宣告判決的,合議庭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提起公訴的檢察院、辯護人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問題九:刑事案件開庭後,要多長時間宣判,是幾個人同時宣判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壹審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刑事自訴案件的期限為壹個月,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審理期限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審理期限為二十日。
發判的時候是同時發判。
問題十:請問 法院的刑事案件壹審判決與二審判決間隔多長時間 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