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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書面審理

法律主觀性:

二審刑事案件書面審理的條件書面審理是指上訴法院不直接傳喚相關訴訟參與人出庭,不直接調查案件,只對原審上報的案卷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壹種審判方式。相反,如果在作出裁決之前將有關訴訟參與人傳喚到庭或直接調查,則稱為直接審判。中國是無產階級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法律是廣大人民群眾意誌的集中體現,是打擊敵人、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要武器。中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壹方面是保證準確及時地認定犯罪事實,正確運用法律同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作鬥爭;另壹方面,通過刑事訴訟法的實施,保護無辜的人免受刑事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四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第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查,不受上訴或者抗訴範圍的限制。”“* *同壹犯罪案件中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壹並審查處理。”這些規定表明,中國的法律在審理上訴案件時非常謹慎,充分保護人民的利益,這與資產階級國家的“法律審判”有著本質的區別。關於二審案件的審理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具體規定,僅在第141條中指出,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抗訴案件的程序,除第二審程序專章已經規定的以外,參照第壹審程序的規定執行。根據第壹審程序的規定,人民法院必須直接審理第壹審刑事案件。《規定》的這壹“參照”規定表明,第二審人民法院在審理當事人抗訴案件時,不壹定必須采取直接審理的形式。可以直接審理,也可以書面審理。即使是直接審理的案件,也不壹定所有案件都實行壹審程序。比如只能傳喚部分參與人到庭調查某些事實(不是全部事實),或者只能傳喚被告人進壹步聽取上訴理由等等。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二審案件必須采用的審判形式。當然,不存在因為不采用某種審判形式而違反程序法的問題。但是,某些審判形式服務於某些審判任務。第二審人民法院在確定審判形式時,必須根據刑事訴訟法的任務,考慮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正確,適用法律是否適當,訴訟程序是否合法。決不能把它當作壹種簡單的審判形式而置之不理。中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審理的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上級人民法院也有通過審理申訴或抗訴案件,檢查和監督下級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總結審判工作經驗的任務。因此,審判形式是否恰當,是關系到第二審人民法院能否正確判決案件、懲罰犯罪、保護人民、履行上級人民法院職責的壹個極其重要的問題。強調交通不便、人手不足,或者為了縮短辦案時間而急於宣判,對壹些應該直接審理的案件不予審理,都是錯誤的。相反,對於可以書面審理的案件,不需要直接審理,既浪費人力財力,又影響案件的及時判決。采取什麽形式審理二審案件的問題,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確定,需要在審判實踐中不斷總結經驗。根據我們審理二審案件的實際情況和經驗,我認為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1。可以書面審理的案件。壹種是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案卷材料齊全的案件。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沒有異議,只是認為原審判決定性量刑適用法律不當或者訴訟程序違法。比如,被告人雖然承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但認為根據法律規定,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雖構成犯罪,但情節輕微或者性質不當,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另壹種是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材料齊全。上訴人否認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但其否認原審判決認定的事實的某些依據經人民法院查證不存在,或者即使有其提出的某些事實,也不影響定罪量刑。這兩類上訴案件的共同特點是,案件全過程清晰,完全可以根據原審上報的材料來定案。二審人民法院不需要進行任何調查,主要是從適用法律的角度。因此,在審理時,只需要承辦案件的法官組成合議庭,全面審查案卷材料,認真評估,就可以做出正確的裁定。二、需要直接審理的案件。主要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不經直接調查,不能查明事實,作出正確裁定的案件。以下幾類案件屬於這種情況:1。上訴人對原審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提出異議。經全面審查案卷,發現原審認定的主要犯罪事實確實沒有根據或者證據不足。在這類上訴案件中,被告人壹般會提出原審沒有認定犯罪事實的具體理由和證據,請求上級人民法院核實處理。但也有被告人否認犯罪事實,要求核實,不給出任何理由。在這種情況下,上級人民法院不能認為被告無視,不說明理由,甚至認為是“狡辯”。相反,它應該仔細審查在原審中查明事實的依據是否充分。如果發現問題,它必須直接調查和審理,否則會導致誤判的危險。因為在某些情況下,被告可能確實處於無法反證的情況。有壹個知青被輪奸的案子。原審查明,首犯於1972年10月過了壹夜,帶領另外兩名同夥到無名氏知青家中打撲克至深夜。首犯故意熄燈後,與另壹共犯強行輪奸壹名女知青。受害人的訴狀和兩名共犯的供詞證實,壹審法院判處第壹名罪犯死刑並立即執行。當晚在場的其他三人壹致證明輪奸事件屬實。本案中,首犯無法提供任何其他證人或證據證明自己沒有實施強奸,但仍多次申訴強奸不實,只承認自己實施了猥褻行為。上級人民法院在審查原始材料時,發現兩名共犯對輪奸的供述具有反復無常性和不穩定性。起初,受害者沒有報告被輪奸,只是說受到了侮辱。後來雖然被輪奸了,但是他講的情節和兩個同夥的口供不壹致。這說明原審輪奸的證據並不充分。經現場審查,被害人否認了原指控,稱在多次被動員提高認識,與破壞知青上山下鄉的“現行反革命”劃清界限的情況下,不得不做出違背事實的報告。其實罪犯只是對她耍流氓,並沒有強奸或者輪奸。以上是邊肖對這個問題的回答的排列。如有疑問,歡迎前來咨詢。

法律客觀性:

1.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當出現能夠影響審理的情形時,法庭決定延期審理,待影響審理的原因消失後再開庭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延期審理有三種情況: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 .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3.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辯護人拒絕為被告人當庭辯護,被告人拒絕為其當庭辯護,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也應當延期開庭審理。此外,如果人民檢察院需要給被告人、辯護人必要的時間準備辯護,合議庭也應當決定延期審理a .所謂變更、追加起訴,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51條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宣判前,人民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或者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載明的身份或者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可以請求變更起訴;如果發現失蹤的共同犯罪嫌疑人或罪行可以壹並起訴和審判,可能需要追加起訴。《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8條也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應當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或者變更起訴。延期審理的日期可以由法院決定,也可以另行決定。當庭確定的,應當公開宣布下次開庭的時間。不能當庭確定的,可以另行確定,並通知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二、中止審理中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因某些情況影響審判的正常進行,而決定中止審理,直至其消失,再舉行審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在審判過程中,自訴人或者被告人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被告人逃跑,致使案件不能長時間繼續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審理。因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審問不同於延期。兩者的主要區別在於(1)時間不同。延期審理只適用於庭審過程,中止審理適用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前。(2)原因不同。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本身存在障礙,其消失取決於壹些訴訟活動的完成。因此,延期審理不能停止庭審以外的訴訟活動,但中止審理的原因是出現了不可抗拒的情形,其消滅與訴訟本身無關。因此,中止審理將中止壹切訴訟活動。(3)進壹步聽證的可預見性不同。案件休庭的時間是可以預見的,甚至可以在法庭上決定,但案件休庭的時間往往是不可預知的。三、終結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終結案件的審理。終止審理的法定情形是指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2 ~ 6項規定的內容。終止審判不同於中止審判。兩者的主要區別是:(1)原因不同。因審判期間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的情形而終止審判的,因不可抗拒的情形致使審判無法繼續進行的。(2)法律後果不同。終止審理後,訴訟即終止,不再恢復,但中止審理只是中止訴訟活動。壹旦中止的原因消失,審判應當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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