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發現案件不適用速裁程序的,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應當於發現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意見。律師決定作無罪辯護的,應當及時向辦案機關提交書面意見。
刑事案件采用速裁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是十日,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對於可以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在立案偵查階段,因案情簡單,壹般應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應當在10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可以延長至15日;
在審判階段,法院壹般應在10日內審理完畢,如果是可能被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1年的,審限可以延長至15日。
簡而言之,壹個可能適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從立案偵查至審理結束,需要2個月(以內)+10(15)+10(15)天,也就是說最長需要3個月,最短的話,要看具體案件的偵查期限、審查起訴期限、審理期限。
速裁程序的特點
1.在偵查階段,壹般不會延長偵查期限,應當在2個月內偵查完畢。
2.在審查起訴階段,壹般不會延長審查期限,壹般不會補充偵查。
3.在決定是否起訴時,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且應當在10日內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被告人可能被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15日;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