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的簡易程序是有局限性的。《刑事訴訟法》規定,傳喚、拘留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拘留、逮捕後,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家屬逮捕的理由和被拘留、逮捕的單位,並在24小時內訊問當事人。調查機關應在48小時內安排當事人會見律師的請求。《刑事訴訟時效法》規定,刑事訴訟也有時間要求。以下文章從時間“時”、“日”、“月”三個方面簡要介紹了刑事訴訟中的時間要求。(1)以時間為時間計算單位的情況在刑事訴訟中比較少見,大致有三種情況:12小時、24小時、48小時。1,12小時。傳喚和傳訊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24小時。拘留、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況外,應當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被逮捕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家屬拘留、逮捕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被拘留或逮捕的人應在拘留或逮捕後24小時內首次接受訊問。348小時。在偵查階段,對於壹般案件,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偵查機關應當在48小時內安排會見。(2)以日計算期間的案件在刑事訴訟中較為常見,如3日、5日、7日、10日、15日、20日。1,3天。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人的,應當在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偵查機關發現扣押的物品、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凍結,返還原主或者原郵電機關。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休庭後3日內,將除當庭出示的證據以外的全部案卷和證據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二大街和第五大街。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期限的,可以在障礙消除後5日內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前完成的訴訟活動。在偵查過程中,律師因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或者走私、毒品犯罪、貪汙賄賂等重大復雜犯罪,要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他將在5天內安排壹次會議。綜上,刑事訴訟法規定取保候審時間不得超過1年,監視居住時間在半年以內,人民法院重新受理的案件應當在3個月內終結,罪犯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人民法院應當在1個月內受理減刑假釋意見,補充偵查案件應當在1個月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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