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壹、 偵查機關報請批捕後的流程。
偵查機關將案件犯罪嫌疑人抓獲後,壹般的拘留時間是3天,情況復雜可以延長1-4天,如果具有多次作案、流竄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刑事拘留時間可以延長至30天。在刑事拘留屆滿前偵查機關會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批捕,批捕是刑事強制措施,壹旦批捕,嫌疑人要送往看守所羈押,不批捕偵查機關就會為嫌疑人變更強制措施,壹般是取保候審,但例外情況辦理監視居住。有的偵查機關不服,可以復議或者繼續補充證據,臨時辦理監視居住。但後期如果沒有合適的理由,比如沒有證據證明當事人構成犯罪,壹般還是要辦理取保候審的。
檢察院批捕後意味著檢察院認為當事人是構成犯罪的,審查批捕的時間只有7天時間,壹般檢察院會在最後壹天作出決定。壹旦被批捕,羈押在看守所的當事人繼續羈押,取保在外的當事人就會送進看守所羈押。
從另壹方面也意味著,大概率檢察院會以有罪提起公訴,目前批捕後無罪的概率是極低的。檢察院下發批捕決定書給偵查機關,偵查機關的辦案民警會前往看守所提審嫌疑人,告知檢察院進行了批捕。壹旦檢察院批捕,偵查機關的壓力就會小很多,畢竟即使辦錯了案件,有檢察院頂著。 檢察院如果不批捕,那麽很有可能檢察院認為當事人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即使構成犯罪不具有羈押的必要性,社會危害性較小,比如壹起詐騙案件,受害人受損金額1萬元,嫌疑人將受騙金額退還給受害人,受害人出具了諒解書,這種情況壹般就沒有逮捕的必要性。2019年辦理壹起涉嫌尋釁滋事的案件,當時偵查機關認為構成犯罪提請檢察院批捕,當時與檢察官進行了充分的溝通,遞交了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書,我認為是不應構成犯罪的。後來檢察官經過審核,也前去看守所提審了當事人,最終經過研究,檢察院作出了不予批捕的決定,偵查機關變更了強制措施,為當事人辦理了取保候審,最終恢復了人身自由。這起案件取保候審後壹直沒有進展,就這樣不了了之了。
二、偵查終結後的檢察院流程。 上文已經提到,有的案件當事人會被批捕,有的不會被批捕,不批捕的案件有的會無罪化處理,偵查機關會撤銷案件或者終止偵查,有的取保後長時間不處理,基本也是無罪化處理。刑事案件批捕後偵查期壹般是兩個月,經過上壹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沒有被批捕的案件,偵查機關可以隨時移送,但壹般不會超過壹年,因為偵查機關取保期限是壹年時間。針對可能產生的情況列舉如下:
(壹) 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偵查機關移送後的審查起訴時間是壹個月,情況復雜可以延長15天。在這壹個月的時間,檢察官需要全面閱卷,工作量是很大的,可能也會搜集證據或者提審當事人。經過分析研判,檢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不起訴分為絕對不起訴、相對不起訴與存疑不起訴。
絕對不起訴是指檢察官經過研究,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不是行為人實施的,這種情況應當作出絕對不起訴的決定;相對不起訴指檢察官經過審核案件,認為嫌疑人構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比如壹個嫌疑人出售了兩張銀行卡,支付結算金額20萬元,剛過起刑點,這種情況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但是由於情節輕微可以作出相對不起訴的決定。存疑不起訴是指檢察官經過研究案件,發現案件存在合理懷疑,經過補充偵查後仍然沒有辦法消除合理懷疑,比如可能壹起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抓錯了,檢察官可以作出存疑不起訴的決定。
(二) 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在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起訴後,檢察院發現案件的關鍵證據沒有搜集,證據不確實不充分,這種情況檢察官可以退回補充偵查,壹般批捕後的案件,即使補充偵查,但能夠達到不起訴的概率微乎其微,但作為辯護律師,如果認為案件確實存在問題,仍然要主動申請,因為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是可以全面閱卷的。但對於沒有被羈押,取保在外的當事人,壹旦案件被退回偵查機關,很有可能證據不足,這種情況靠補充偵查來的證據,有時也可能不能最終定案,如果發現這種情況,及時與檢察官溝通,可能會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關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壹般是壹個月的時間。檢察院的審查起訴時間是壹個月,可以延長15天。檢察院有兩次退回補充偵查的權力,每壹次均是壹個月。每壹次檢察院均有退回補充偵查的提綱,該提綱也是辯護律師重點關註的對象,很多辯點可以從退回補充偵查提綱中獲取。 (三)檢察官說服當事人認罪,出具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全面實行以來,認罪認罰情況是檢察官的重要考核指標,因此檢察官在審查起訴階段,優先要征詢當事人的意見是否要認罪認罰,並給出量刑建議,辯護律師針對案件的情況也會提出不同的意見。有時檢察官給出的量刑建議較高,不符合法律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就從輕減輕的情節與檢察官溝通,只要符合法律規定,檢察官也會適當降低量刑,從而達到平衡,當事人也是樂於接受的,壹旦當事人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院審判階段檢察官的工作量就會大幅度下降。所以在審查起訴階段,認罪認罰的程序檢察院壹般是要做的。目前認罪認罰適用於所有刑事案件。 (四)移送法院提起公訴。
偵查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案件證據確實充分,符合起訴條件,就會將案件移送法院提起公訴。接下來正常的流程是法院根據時間安排進行開庭,剛才已經提到已經認罪認罰的案件,法院在審判階段會簡化流程,但也不能掉以輕心。也經常遇到簽署認罪認罰後,由於當事人的不當辯解被認為認罪態度不好,後來被撤銷認罪認罰具結書被重判的。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四條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管轄:
(壹)監察機關管轄的職務犯罪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轄的自訴案件。對於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因證據不足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機關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機關控告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四)軍隊保衛部門管轄的軍人違反職責的犯罪和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五)監獄管轄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門管轄的海(島嶼)岸線以外我國管轄海域內發生的刑事案件。對於發生在沿海港嶴口、碼頭、灘塗、臺輪停泊點等區域的,由公安機關管轄。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