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
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2.抓捕和偵查:壹般2個月,最多7個月。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下列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在偵查過程中,如果發現犯罪嫌疑人有其他重要犯罪行為,偵查羈押期限從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
犯罪嫌疑人不說出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從查明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調查取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根據其自報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三。審查起訴:壹般是1.5個月,最長2.5個月。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四、法院壹審:壹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不含補充偵查和變更管轄)。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當事人申請回避,審判無法進行的。
檢察官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且提出延期審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五、法院二審:壹般1.5個月,最長2.5個月。
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總結壹下,壹般刑事案件最長時間在7個月左右,特殊案件最長時間近16個月,甚至更長。實踐中有很多案件壹年都沒有拿到壹審判決,請家屬耐心等待,律師也很著急。但是在現有的法律框架下沒有什麽好的辦法,只能想盡辦法盡快得到判決。酒駕等事實清楚的輕微刑事案件,從拘留開始到判決可能在半個月內破案。
廈門塗誌文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