擾亂公堂,該當何罪。相信大家對於這些出現在電視劇橋段的對白也是頗有熟悉吧,在現實的生活當中,特別是對於任何壹個守法的公民而言,當自己有機會出現在法庭之內,更不會隨意作出任何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否則也真的會讓自己自討苦吃,近日新聞媒體曝光了浙江舟山發生的壹起具有警示意義的案件,也引發了大家的關註。
原來當事人男子苗某因與他人發生合同糾紛,為此上訴至法院進行審理,在法院宣判審理結果以後,苗某對其判處結果表示不服,於是在法庭之上大發雷霆,並且當場撕毀法院出具的判決書,當然,苗某如此過激的行為理應要遭受到譴責的,盡管在法庭之內法官以及法警也多次向他進行耐心的勸解,假如對此判處不服可以通過上訴方式來表達自己的意見,可是苗某依然沒有聽從勸解,依然我行我素,作出了壹些擾亂法庭的秩序行為,其中有搶奪警械,撕扯法警的警服等等。
對於苗某擾亂法庭秩序的行為,根據相關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應當要遵守法庭的規則,假如在法庭胡作非為,做出任何藐視法庭的行為舉動,根據其情節的嚴重性,可以依法對當事人追究刑事責任。最終法院基於對苗某行為性質的判定,也對他作出了拘留5日的處罰決定
畢竟法律的尊嚴是不容得任何私自踐踏的,尤其是法庭這樣具有神聖公正意義的審判機關場所,任何壹位公民都必須要積極維護司法權威與尊嚴,尤其是當事人堅持自己的主張,可以通過上述的方式來表達自己的訴求,像以上苗某這種撒潑式的舉動來發泄自己的不滿情緒,最終也是把自己推向了眾矢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