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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文斌的性格事件。

江西省人大常委會於2013年5月29日發布公告,決定罷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

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審議了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出的《關於罷免周文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的議案》,決定免去周文斌的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並報NPC常務委員會備案、公告。壹審審判

2014年2月9日上午,周文斌涉嫌受賄、挪用公款壹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壹審公開開庭審理。

2014,14年2月9日,周文斌案在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檢方指控其受賄2000多萬元,挪用公款5800多萬元。周文斌幾乎全部否認,自己總結,“這是江西省歷史上最大的經濟冤假錯案。”

周文斌只承認收受了65438+萬港幣和壹塊手表,稱檢察機關指控的2000多萬賄賂中的大部分並不存在,學校二級機構送的錢屬於學校有關部門發放的獎金和福利,不構成受賄。

據檢察機關指控,周文斌在擔任南昌大學黨委副書記、華東地質學院(後更名為華東理工學院)黨委副書記、院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人民幣22665438元+0.8萬元、港幣30萬元、美元65438元+0.9萬元、購物卡2.4萬元及他人贈送的卡片。

此外,檢察機關還指控,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周文斌個人決定挪用南昌大學公款5875萬元,供他人從事營利活動。此案將擇日宣判。

個人懺悔

2014、12、17,公訴人宣讀了周文斌寫於2014、18的悔過書。書上說他和南昌大學有著特殊的感情,他甚至把它當成了自己的‘私人領域、私人花園、獨立王國’,而他自己就是這裏的君主。

周文斌在他的悔過書中訴苦,抱怨他的工資太低。

周文斌說,“我總覺得自己貢獻大,工資低,心裏很不平衡。所以別人向我致敬的時候,我覺得是對我收入低的壹種補償,我心安理得,沒有愧疚和內疚。”

審判進度

2014,14年2月30日,周文斌案進入第八天庭審。同日,檢方出示了本人的供述、多名證人的證言及書證,指控於2003年至2011期間,先後7次收受南昌宏宇建設集團項目負責人龔380萬元。控辯雙方圍繞這壹指控展開激烈交鋒。

大部分被沈和秦用於投資。

同日上午,檢方出示的相關供述和證言指出,龔與是在南昌大學前湖校區第壹教學樓奠基儀式上認識的。當時,南昌宏宇建設集團的前身南昌第壹建築公司承建了昌大前湖校區第壹教學樓。當時,龔是該公司的項目經理。此後,龔為盡快結清工程款,在昌達獲得更多建設項目,於2003年至2011期間,先後7次向行賄,共計人民幣380萬元。在的供詞中,他提到這些賄賂大部分給了沈和秦用於投資,其余的給了家人用於日常開支。

賄賂多次藏在水果盒裏。

其中,龔與在餐廳共進晚餐5次。每頓飯後,龔在買了幾箱水果,其中壹箱不是水果而是現金,壹箱654.38+0萬元,另外四箱50萬元,每箱面值100元,每10萬元紮成壹捆。為了保證能收到這些賄賂,龔每次“送水果”都會特意交代壹箱水果特別新鮮好吃,並叮囑自己留著。“所以,我想他(指周文斌)應該能明白我的意思,知道水果箱裏裝的是現金。”龔在證詞中說。

2007年的壹天中午,龔來到前湖校區的新辦公室,以房間裝飾品的名義送給壹個盒子。實際上,盒子裏裝著50萬元現金。此外,2009年下半年開學後的壹個晚上,龔在紅角洲壹家高檔餐廳吃飯後,讓送壹個袋子給。在他的供詞中提到姜送來的袋子又深又重。他後來打開壹看,發現裏面是50萬元現金。

研究生公寓建設項目未招標。

龔某、姜某等6名股東後以南昌宏宇建設集團名義參與建設南昌大學生命科學樓、3棟研究生公寓(BT項目)、前湖校區東門工程。龔、姜二人的證言均表明,龔在這些項目的建設管理中,主要負責推動項目資金的結算和外聯,姜主要負責項目建設。向行賄是兩人共同商定的,受賄款由龔分別送給。行賄主要是以農民工工資、材料費等名義從工程款中支付。

龔、江說,在的“關懷”下,即使在南大經費緊張的時候,他們承擔的項目款也按時足額發放。沒有周文斌的幫助,他們不可能順利拿到生命科學樓、三棟研究生公寓(BT項目)和前湖校區東門的項目。其中,3個研究生公寓的建設項目未經招標直接入圍。

昌大基建負責人證明中的受賄原因

此外,檢方還出示了南昌大學分管基建工程的財務人員李、昌達大學基建處處長周、昌達大學總會計師董、昌達大學審計部主任夏等6人的證言,證實在任職期間,經常召集南昌大學相關負責人開會, 而且甚至在南昌大學很缺資金的時候,他還會讓他們報宏宇集團、汕頭建安、魯鷹公司、香港。

周文斌用概率論質疑這個證據。

在2014年10月20日的庭審中,周文斌指出,根據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供述,行賄發生在5月份,但後來發現5月份的行賄款沒有來源,雙方的筆錄都改成了10左右。根據錯誤理論,分別訊問兩個人,同時錯誤率變化劇烈,周文斌得出結論“如果沒有非法取證,同時犯兩個壹致的錯誤需要兩萬多份筆錄”——周文斌:辦案人員相互勾結。

在65438年6月20日的庭審上,周文斌表示,行賄人和被行賄人都交代了行賄發生在5月,但後來發現5月的行賄款沒有來源,雙方的筆錄都改成了6月10左右。根據誤差理論,從5月到6月10的絕對誤差為5個月,相對誤差為50%。第二個誤差從1到10,絕對誤差10天,相對誤差2.8%。兩個人分別審問,錯誤率同時變化。周文斌說,“這只能說是調查人員相互勾結”。

他在法庭上進壹步算了壹下,行賄人和受賄人都承認事情發生在5月份,後來發現都是錯的。概率是1/140。發現5月份沒有取款記錄後,雙方同時更改為10月,概率為1/20700。結論:如果沒有非法取證,同時犯兩個壹致的錯誤需要2萬多份筆錄。

周文斌還引用了馬克思的觀點來表達他的詰問意見:“任何科學只有在成功地應用了數學之後才能被認為是完美的”。他的辯護律師說,周運用概率論、數理統計、排列組合和誤差理論,精心論證了指控證據的“荒謬性”。(據南方網)

證人的證詞

2065438+2005年2月9日,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南昌市人大代表胡標斌出庭作證並出示了證據,稱自己從未向周文斌行賄。他還出示了壹張銀行轉賬賬單,反駁檢方的指控。被控受賄、挪用公款的周文斌當庭表示,他的案子是江西省有史以來最大的冤假錯案,並透露調查是前政協副主席蘇榮上任江西省委書記時的報復。2015年2月9日庭審開始,審判長宣布案件進入證人出庭作證階段。取保候審的南昌市人大代表胡標斌出庭作證。

在法庭上脫下囚服

2014 12 9、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受賄、挪用公款壹案在南昌市人民法院第壹法庭開庭審理。2015 65438+10月12,周文斌繼續在南長中院受審。

在庭審現場,周文斌指出,壹些省部級官員和名人出庭時沒有穿黃背心,他還要求平等對待。被審判長駁回後,他自己脫下了黃背心。

昨天,周文斌的代理律師朱明勇向北京青年報記者講述了此事。他認為,第四個五年計劃中禁止被刑事拘留的被告穿囚衣受審的規定是對司法精神和人權的尊重。

北青報:庭審現場是什麽情況?為什麽周文斌脫下了他的黃色背心?

朱明勇(周文斌律師):當時,周文斌的姐姐和妹妹走到旁聽席的第壹排,請求審判長允許周文斌脫下他的橙色背心(囚服)。周文斌本人也表達了不穿黃色背心的可能性。審判長當時的回應是:“我院註意到,這兩年在深圳、河南、北京等地的壹些庭審中,被告人被制止剃光頭、穿囚服,但我們沒有收到正式通知。”因此,周文斌的建議沒有被采納。此後,周文斌說:“既然沒有文件說可以不穿黃背心出庭,那有沒有文件說必須穿呢?”他脫下囚服。

北青報:法院工作人員制止了嗎?

朱明勇:沒有,法院沒有阻止。從那天起,周文斌出庭時不再穿黃色背心,審判長也不再要求穿禮服。

北青報:在妳看來,今天禁止穿囚服受審有什麽意義?

朱明勇:總的來說,這是司法進步的表現。黃色背心是看守所在押人員的制服。已經“符號化”很久了,似乎在暗示這個人是罪犯。甚至在當事人心中,也會產生微妙的心理暗示。他在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會受到無形的限制,比如不敢在法庭上說什麽。在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疑罪從無、無罪推定等先進的司法理念相繼提出。不穿囚衣可以說是無罪推定制度在審判過程中的壹種體現。全國人大代表、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張忠厚在接受采訪時表示,法院將依照法律程序,全力保障周文斌的訴訟權利。

周文斌案壹審歷時23天,是江西法院歷史上最長的壹次。周文斌在法庭上為自己辯護了兩天半,這可能是被告為自己辯護時間最長的壹次。法院將遵循法律程序,充分保護周文斌的訴訟權利。在2015 11 10月11的庭審現場,胡標斌再次翻供,推翻了上壹次庭審時所做的供述,稱自己給了周文斌1萬元,是自己鐵皮櫃子裏的現金。

從整個案件來看,對於胡標斌是否向周文斌行賄以及如何行賄,有三種說法。

第壹個版本是鷹潭市檢察院審理期間。胡告訴檢察官,他讓出納員提取了654.38萬元現金,然後交給了。

第二個版本出現在今年2月9日的庭審中。胡當場否認受賄,稱之前的口供是在檢察院刑訊逼供下形成的。

第三個版本是165438+10月11的試用站點。胡說他送給1萬元,是他鐵皮櫃裏的現金。2065 438+05 2065 438+05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南昌大學原校長周文斌職務犯罪案作出壹審判決,數罪並罰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法院認為,周文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供他人進行營利活動,情節嚴重,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具備刑法規定的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積極退還贓款贓物的情節。

據此,依法作出如下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周文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的贓款、贓物人民幣654.38+07萬元、港幣654.38+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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