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盜竊;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4)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械搶劫;
(八)搶奪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災物資的。
此外,刑法還規定: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這三人至少要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補充:
第壹百壹十四條合議庭經過審理和評議,應當作出判決或者裁定。
對下列疑難、復雜、重要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作出決定的,可以提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壹)被判處刑罰的;
(二)合議庭成員有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四)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
(五)其他需要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事項。
合議庭審理案件後,需要進行評議,尤其是三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當庭宣判。根據上述規定,本案可以報請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不應該有什麽貓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