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服刑期間又犯罪的,或者發現判決時沒有發現的犯罪,執行機關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處理。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依法應當減刑、假釋的,由執行機關提出建議,報請人民法院審查裁定,並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意見。
酒駕刑事拘留三個月可以提前釋放。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只要符合減刑條件,減刑後可以提前出來。
《刑法》第78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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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約束直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狀態下駕駛、操作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其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再次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操作機動車。
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嚴重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