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被告不出庭,壹般會缺席審判,直接根據原告的訴訟請求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判決。
2.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九條。人民法院可以傳喚必須出庭的被告人,經兩次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第壹百四十四條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二,被告沒有律師出庭有什麽解決辦法?
1,選擇管轄法院
通過訴訟維權,首先要搞清楚案件屬於哪個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壹般遵循“原告是被告”的原則,所以壹般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
在層級上,普通案件壹般由基層法院(即區縣法院)管轄。
2、確定索賠
明確管轄法院後,要了解原告希望人民法院支持什麽樣的請求,要了解他想提出什麽要求。
人民法院只有明確原告要維護什麽權利,有什麽具體要求,才能考慮妳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這個問題很重要,往往決定了妳的訴訟主張能否實現。通俗地說,也就是說,它決定了妳能否勝訴。
所以壹定要認真考慮清楚,具體明確。
3.寫投訴信
明確了以上問題後,原告要做的就是如何寫出壹份高質量的起訴狀。
起訴書是民事訴訟中不可缺少的法律文件,是訴訟開始的導火線,是原告訴訟請求的載體。訴狀的質量也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案件的最終結果,這也是為什麽很多律師壹份訴狀往往收費幾十萬元的原因。起訴狀寫什麽,不寫什麽,從哪個角度切入,如何確定主張,如何陳述事實,附什麽證據等。,都有很強的技能。
4.獲得某些證據
有了起訴狀,可以去法院立案。至於如何立案,我們現在講究的是公正和方便。根據法官的要求,立案需要的材料都可以立案。
問題的關鍵在於,立案之後,必須開始收集和獲取證據,以支持關鍵的訴訟請求。這是決定整個訴訟結果的決定性因素。
俗話說,打官司就是證據。沒有證據,壹切都是空談。法官眼裏沒有事實,只有證據。
這顯示了證據在案件中的決定性因素。需要指出的是,原告必須緊緊圍繞自己的主張收集證據,並按照法官的要求出示或提交。
5、在法官的指導下出庭參加訴訟。
案件立案進入司法程序後,就如同壹件工業品進入生產線。
法院最終必須向原告交付壹份成品——判決書(裁定書),這是原告想要的結果。
至於流程,原告可以按照法官的要求去做。如果有不清楚的問題,他可以問法官怎麽做。法官主導著具體的訴訟程序,法官有義務澄清相關的程序問題。當事人只需要按照法官的要求去做就可以了。
6.等待判決。
庭審結束後,原告只需要等待法院的宣判即可。結果出來後,法院會依法將相關結果和事項送達並告知雙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中被告拒不賠償怎麽辦?
在民事訴訟中,法院已有生效判決,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給付義務的:
1.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如果被告有能力履行給付義務而拒不履行,就要負刑事責任。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是指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情節嚴重的行為。
3.坐牢後有錢,還是要賠償的。
如果被告不出庭,會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什麽後果或者麻煩,自己解決不了,可以找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