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可以作為債務擔保的人要麽來自親戚,要麽來自朋友,而作為他人債務擔保的人,對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風險缺乏了解。壹次
債務人不能履行到期還款義務,擔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資產為朋友還債。更有甚者,他甚至可能因為保底而血本無歸。本報《城陽新聞》律師咨詢臺提醒閱讀。
擔保前考慮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是否對家庭造成重大影響,以防出現變賣財產替朋友還債的悲劇。
如不能如期還款,由擔保人承擔責任。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保證責任分為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壹般保證是指債務人通過訴訟仍不能承擔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責任是指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債務人或者保證人承擔責任,不受債務人能力的限制。
如張借款65438+萬元,作為朋友為張提供擔保。借款到期後,張無力償還借款,法院判決承擔。
連帶償還責任。最終,被迫出售房屋為張償還貸款本息,債權人實現債權的費用共計654.38+20萬元。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應賠償其損失。“無論是壹般保證責任還是連帶保證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都可以向債務人作出等額保證。
恢復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對惡意串通、挪用抵押物的,應當保護保證人。
如果保證人善意提供財產擔保,但債務人和債權人惡意侵吞抵押物,在這種情況下保證的效力無效,保證人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按照《擔保法》第三十條的規定,“主合同的債權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擔保。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這
這種情況下,保證合同無效,保證人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壹般情況下,擔保需要簽訂書面擔保合同,但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書面合同,擔保仍可能具有擔保的效力。
生效壹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加入擔保條款,或在合同簽字處有保證人的簽字蓋章,或保證人認可的其他書面形式。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了解自己的責任範圍,具體的保證責任由法律確定。”肖勝東律師表示,根據《擔保法》第21條的規定,“保證”
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合同有約定的,
保證責任範圍按照合同確定,合同沒有約定的,可以依法確定。
註意保證期。
保證期間屬於擔保法中壹項復雜的法律制度。根據現行擔保法,保證期間符合合同和法律規定,主要表現為:約定保證期間。
合同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的保證期間不明的,依法為6個月。如註明保證至還本付息為止,保證期間為2年。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在法定或約定的保證期內
如果債權人不主張保證責任,那麽保證人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主債權轉讓的,保證人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保證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主債務轉讓的,由
保證責任主要基於壹種信托關系,只有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才能承擔保證責任。轉讓保證人所擔保的債務可能給保證人造成實際損失。
損失,在這種情況下未經保證人同意可以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兩種情況下,保證人可以不承擔保證責任。
肖勝東律師表示,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人不承擔擔保責任有兩種情況:
(壹)主合同當事人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擔保的;
(二)主合同債權人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
擔保的初衷是為了保證債權的順利實現,但如果擔保關系中的當事人不註意規避風險,也可能會造成很多麻煩。
擔保人需要註意的問題總結如下:
1,關註主合同效力;
2、審查債務人的償債能力;
3.註意擔保的金額、範圍和方式;
4、主要保證期;
5.可能的話盡量讓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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