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期徒刑的適用對象可以根據刑期的不同而不同。刑法分則規定了更寬的有期徒刑法定刑幅度;同時,根據各種犯罪的危害程度,規定各種犯罪的最高刑和最低刑;許多條文還規定了同壹犯罪的有期徒刑的幾種不同法定刑幅度。在這些規定中,有期徒刑的範圍大致可以分為三類:10年的有期徒刑為長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為中期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為短期徒刑。不同期限的有期徒刑有不同的適用對象。1,長期監禁的適用對象。長期徒刑壹般適用於罪行嚴重、情節惡劣、人身危險性大的犯罪分子。2、中期徒刑的適用對象。中期監禁的刑期範圍很廣,適用範圍也很廣。在刑法的分則中,以中期徒刑為唯壹法定刑的犯罪很多。3.短期監禁的適用對象。在刑法分則中,有些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是短期徒刑,如侮辱、誹謗、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破壞選舉、重婚等。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自覺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滿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