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應當認真研究全部案卷,並根據案件需要制作閱卷記錄或者案卷摘要。評分時,應重點關註以下事項:
1等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
2.可能影響對嫌疑人、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時間、地點、動機、目的、手段、後果等法定和酌定情節;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有罪的事實和材料;
4、勘驗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的身份、資格或資質;
5.受害人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6、檢查和審查起訴期間的法律程序和訴訟文書是否合法、完整;
7、確定材料來源、鑒定意見及理由、鑒定機構是否具有鑒定資質等。;
8、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相關資料;
9、根據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證據之間的矛盾和疑點;
10,能否證明起訴意見書、起訴書中涉嫌或指控的犯罪事實;
11,存在非法取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 *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中華人民共和國* *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則》第三十五條對下列案卷,辯護律師和代理律師應當及時查閱、復制:
(壹)偵查機關、檢察機關補充偵查的證據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申請,向偵查機關、公訴機關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材料;
(三)檢察機關尚未調取的證據材料,經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法院調取的與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節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