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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派出所所長打了的女記者在采訪何事,三名當事人是什麽人

貼壹篇屁股極歪的洗地問文

首先,為了闡述方便,同時也為了哈爾濱電視臺等媒體朋友們更好理解本文,請允許我引用壹段網上流傳的哈爾濱電視臺播出的新聞視頻,也就是那段被媒體網友廣泛傳播的女記者遭派出所所長關門“毆打”的視頻。

據這段視頻,4月14日,哈爾濱電視臺資訊頻道直播哈爾濱的女記者曹陽,前往派出所采訪壹起物流糾紛。

糾紛的內容是,物流與商家商定好壹萬左右運貨,事後物流索價六萬,雙方不服,電視臺報道,“律師”介紹涉嫌詐騙,“指導”他們找警察。

女記者隨同當事人前往派出所采訪時未經允許拍攝警察辦案畫面,被制止和搶奪手機。

隨後哈爾濱電視臺播出了上面的報道,語之曰警察野蠻執法、派出所長打女記者,引發輿論廣泛關註,譴責警察之聲此起彼伏。

粉絲哥認真觀看了這段視頻,卻發現女記者和電視臺壹方的很多行為都涉嫌違規。當然,與輿論更喜聞樂見的警察打女記者相比,電視臺的違規幾乎無人關註。

為表公平,粉絲哥今天鬥膽,以個人身份提出針對哈爾濱電視臺和有關媒體的質詢:

第壹、電視臺節目並未披露物流與商家是否訂立合同以及合同具體內容等,根據視頻內容理解,應該是事先約定好價格後,壹方臨時漲價。這樣的情況,當屬民事糾紛。

所以,首先視頻報道中出現的第壹個錯誤,是明明警方無權管轄該起案件(大額民事糾紛應由當事人直接去法院起訴),而新聞報道卻引用當事人的單方表述,稱警察不受理,誘導輿論攻擊警察推諉踢皮球。

個別律師為了出名擴大案源,在遇到媒體采訪時經常發布不負責任不合法律的言論可以理解。

但作為省級電視臺,選擇引用之時是不是應該慎重?是不是應該本著對人民群眾、對真相、對法律負責的態度核實清楚再引用?

否則,造成的對警察的誤解,事後媒體真的能像自己標榜的那樣鐵肩擔道義站出來澄清道歉嗎?!

第二、根據視頻,哈爾濱電視臺前往派出所采訪的女記者叫做曹陽,報道並未披露其是否出示記者證。

為了首先考察哈臺記者采訪是否合規,粉絲哥在中國記者網認真多次查詢了曹陽的記者證。不可思議的是,雖經多次查詢,仍查無結果!

需要強調的是,為了確保嚴謹,粉絲哥查詢時輸入的單位分別是哈爾濱電視臺、哈爾濱市電視臺、哈爾濱電視臺資訊頻道、哈爾濱市電視臺資訊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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