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受理申請;
(二)初始調查,了解房屋的歷史和現狀;
(三)現場察勘、測試,記錄各項損壞數據和狀況;
(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鑒定文書。第七條 房屋安全鑒定執行建設部《危險房屋鑒定標準》(CJ13-86)。第八條 房屋安全鑒定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資格,經市、自治縣房產主管部門審查合格,取得作業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第九條 進行房屋安全鑒定,必須有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加。特殊復雜的鑒定項目,可聘請有關專業人員或邀請有關部門派員參加。第十條 房屋經安全鑒定後,鑒定機構應及時發出《房屋安全鑒定書》。《房屋安全鑒定書》按統壹格式填寫,要做到項目齊全、術語統壹、數據清楚、定性準確。屬於非危險房屋的,應註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第十壹條 對在建的和已拆除的房屋不做安全鑒定。第十二條 申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應交納鑒定費用。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房屋所有人承擔;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申請人承擔。
鑒定機構應嚴格執行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第十三條 受理涉及房屋糾紛案件的仲裁機構或審判機關,可指定糾紛案件當事人申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確有必要的,還可直接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的要求。第十四條 房屋所有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存在危險的房屋必須采取措施進行加固和修繕,並登記造冊,每年將當年危險房屋及處理情況上報市房屋安全鑒定機構。
在暴風、雨雪季節,房屋所有人應加強巡查,提前做好排險解危的各項準備。各級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在市、自治縣(區)政府領導下,做好搶險救災工作。第十五條 對已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房屋所有人必須按照鑒定機構提出的處理意見,及時加固和修繕。第十六條 房屋所有人進行搶險解危需要辦理各項手續時,各有關部門應給予支持,及時辦理,避免延誤時間發生事故。第十七條 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同履行治理責任。拒不承擔責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調處;當事人對調處意見不服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第十八條 已經鑒定的危險房屋需拆除重建時,有關部門應酌情給予政策優惠。第十九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壹)房屋有險不查或損壞不修的;
(二)已經鑒定為危險房屋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的。第二十條 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為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壹)使用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構件、設備或使用性質的;
(二)使用人阻礙房屋所有人對危險房屋采取解危措施的;
(三)行為人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的。第二十壹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民事或行政責任。
(壹)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而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並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第二十二條 有本辦法第十九、二十、二十壹條所列行為,造成他人生命財產損失、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房產局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