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的權利如下:
1.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
2.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3.委托事項違法,委托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托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4.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
5.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6.受委托的律師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本案有關的訴訟文書和案卷;
7.受委托的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與案件有關的壹切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9.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書,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10.律師擔任辯護人的,其辯護權依法得到保障。
辯護律師的辯護職責:根據具體案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並出具書面調查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