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辯護人的條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或者近親屬除外。
第二,刑事辯護人需要註意什麽風險嗎?
1.律師提交手續時風險的法律規定。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從偵查機關和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地點了解案情。如果他們不去辦案機關補辦手續,就無法了解這些情況。只要律師盡到了提交手續的義務,辦案機關和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在看守所會見。
2.律師見面,有被監聽的風險。根據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時不會被監聽”,但律師無法掌握事實上是否有監聽或被監聽。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告訴被采訪人真相。律師在提供咨詢意見時,應當自覺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告知當事人謹慎提問。
3.律師給犯罪嫌疑人提供有風險。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說什麽,不能回答任何問題,不能答應任何要求。
4.律師調查取證是有風險的。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進行全面的偵查,那就和國家機關的偵查權相沖突了。如果律師取得了定罪或者嚴重犯罪的證據,但沒有出示,則屬於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情節嚴重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5.在家信中傳遞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語。在實踐中,律師不得私自攜帶家屬的信件和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向對方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想要帶去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等法律文書。
6.律師接待家庭成員的風險作為委托人的家庭成員,他們有權向委托律師了解工作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規定,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屬於國家秘密。律師泄露國家的刑事偵查活動,可能會被認為是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受到處罰。
7.律師出庭為自己辯護的風險在庭審過程中,律師和法官經常意見不壹。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要規範自己的辯護行為,服從法官的指令,避免不必要的沖突。如與法官意見不壹致,發表意見後應服從審判長指揮,不得當場與審判長對抗。審判程序中如有違反法律的情形,應當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服從法官的指令,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行政處罰。
三。刑事辯護人的訴訟義務
1.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義務辯護人,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幫助其依法行使相關的法定訴訟權利;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從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參加法庭訴訟,提出辯護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2.依法行使辯護權、維護正常訴訟秩序的義務辯護人,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行使辯護權;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相互串通;不得威脅、引誘證人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或者從事其他幹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我院將視情況追究其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