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公房紛爭起,“九四方案”辯真偽
原告:張某、薛某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張洪根律師、張冠萍律師
被告:周某
案情簡介:
二原告系母女關系,原告張某與被告周某系母子關系,原告薛某與被告周某系兄妹關系。
位於上海市嘉定區某號房屋系原告張某丈夫單位分配的公房,1994年被告用原告張某丈夫的工齡以被告的名義購下該房的產權,該房購置產權時原告張某及丈夫是該房的同住人,該房購置產權後壹直由原告張某及丈夫和被告三人實際居住。1998年原告張某的丈夫 去世,原告薛某依法享有繼承權。1999年被告在外購房後也不在該房居住。2004年原告張某生病住院回家後,被告要求原告張某住養老院,被告認為該房的產權是被告壹個所有。原告方認為,根據94方案,該房的產權應為二原告與被告***同所有。
為維護二原告的合法權益,訴至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人上海申通律師事務所張洪根主任律師認為,該案並非繼承權爭議,而是典型的因“94方案”施行後發生的房屋產權糾紛。該房性質為公房,後由以被告為代表的同住人買斷。而何為適格的該公房的購買對象呢?對此“94方案”作了明確的規定,購買公有住房的對象是獲得新分配住房的具有上海市常住戶口的職工和住所地具有常住戶口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或年滿18周歲的同住成年人。據此,本案原告張某及被告屬於購買該公有住房的對象,二人具有***同產權。而原告薛某因不具有該房內的常住戶口,不屬於該房同住人,故其不能對該公房主張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