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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是多久?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起訴期限如下:

1、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壹般為3年;

2、特殊合同糾紛,如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仲裁或者申請訴訟的期限為4年;

3、法律規定了特別時效的,依照其規定,如海商法規定的貨物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壹年;

4、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1、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2、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3、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綜上所述,按我國法律中的民事訴訟法實施意見規定,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被相關規定限制了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存在損害被代理人相關利益的可能性的人,當然還有被法院認定為不適合作為訴訟代理人的人,以上這些人都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即:所說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未成年人,被限制行為能力人是指在壹定情況下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壹定意義上來說,訴訟代理人就是設法最大限度的保護當事人權益的人,哪些有潛在可能性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人肯定也不能作為訴訟代理人,還有就是被法院認為不適合作為訴訟代理人,這壹條是沒有壹個定性概念的,具體還得有司法部門在相關法律活動中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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