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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楊某帶劉某到商場門口,並指使劉某乘行人王某不備搶走其背包壹個,包內有現金3000元。——搶奪,劉某未滿16不應對此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2、5月20日,楊某又指使劉某望風,楊某及其同夥3人潛入某單位宿舍,竊走加之5000元的物品。——盜竊罪劉某同樣無需對此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

3、6月20日,楊某壹夥5人帶劉某在壹家飯館吃飯,同飯館工作人員發生口角。鬥毆中,楊某交給劉某壹把匕首讓劉某使用,劉某用匕首在被害人身上紮了幾刀(後經鑒定為重傷)。此行為屬於聚眾鬥毆行為,聚眾鬥毆,致人重傷的,依照刑法規定轉化為故意傷害罪。應以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根據刑法規定,劉某應當對故意傷害罪負刑事責任。

4、拘留應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派出所所長無權批準。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壹百二十壹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

5、應當報告使用武器的情況。未報告違法。中華人民***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十三條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應當將使用武器的情況如實向所屬機關書面報告。

6、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刑訴法116)

7、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刑訴法33),未告知是違法的。

8、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刑訴法33)

。犯罪嫌疑人請律師,無需公安機關批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罪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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