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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劉鵬飛:逮捕的律師意見。

律師意見

太原市萬柏林區人民檢察院:

山西金壹律師事務所受犯罪嫌疑人高之妻王的委托,並經其同意,在高某涉嫌強奸案的偵查階段,委托該律師擔任辯護人,進行本案的訴訟活動。現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就本案的批捕審查問題,向妳提出參考意見。

壹、基本案情:據辯護人所知,犯罪嫌疑人高某、被害人於2065年9月16日晚23時許或2065年9月17日淩晨0時許,與多名同事在瓦窯村某KTV唱歌喝酒,從該KTV出來後前往該酒店,

2.證據:由於辯護人知識有限,無法對本案發表較為全面的意見,但辯護人認為,仍有許多證據和事實需要調取或者核實,以還原真實案情,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實施了犯罪: (壹)本案被害人在犯罪時是否有反抗或者呼救行為;(2)被害人的衣服是否被撕破或破損;(3)是否提取了案發酒店和兩人壹起去的KTV的監控錄像,錄像反映的時間節點、地點是否與被害人陳述壹致;(4)被害人是否因其他因素被迫起訴或向犯罪嫌疑人報案;(5)在被害人陳述或監控錄像中反應的時間節點內,在被害人反抗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實施犯罪;(6)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時是否處於高度醉酒狀態;(七)如果醉酒程度較高,被害人非自願,那麽嫌疑人是否有足夠的力量“暴力”被害人;(八)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在犯罪現場的陳述是否壹致?

三、疑點:根據上述案例,疑點很多:嫌疑人和被害人在淩晨單獨在壹個房間是不合理的。按照常理,如果不是所謂的受害人自願,他們是不可能在淩晨時分在壹個房間裏的;其次,嫌疑人與受害人是否有業務隸屬關系,需要進壹步核實。如果沒有隸屬關系,沒有發生性關系的約定,嫌疑人有沒有可能在淩晨以非暴力手段將受害人帶到酒店?如果有從屬關系,被害人怎麽敢在嫌疑人醉酒的情況下不顧自身安危和醉酒男子共處壹室?上述事實與常識大相徑庭,即嫌疑人高確實可能是被誣告的。

4.律師建議: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符合本條第壹款條件的,應當逮捕。也就是說,不符合這些條件的,辦案機關可以酌情決定不逮捕。以目前的情況來看,犯罪嫌疑人高確實有被誣告的可能。故結合上述意見,辯護人特向妳院建議不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高。

以上意見供大家參考。

辯護人:陜西金壹律師事務所劉鵬飛律師,201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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