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名思義,律師函是律師發的,所以律師發的律師函是沒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機構依法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代理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種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與調解和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回答有關法律的問題,書寫訴訟文書和其他與法律事務有關的文書。
二、律師函的作用
1,收集證據
實踐中經常會出現當事人準備起訴但證據不足的情況,而壹旦倉促提起訴訟,往往無法從對方處獲得相關證據。在這種情況下,有時可以通過出具律師函來解決。這種方式就像會計師事務所的確認函。這樣就取得了對方的證據和對爭議事實的態度、觀點,並將對方的答辯作為書面證據。
2.中斷訴訟時效
律師的委托書是受委托人的委托,體現委托人的意誌。在糾紛訴至法院和仲裁前,有證據證明出具了委托書,可以起到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3.達成庭外和解協議
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訴訟因為結算時間長,客戶流失,影響企業形象,不是最好的解決方案。如果通過出具律師函的方式向對方澄清相關事實,並提高問題的嚴重性,對方可能會考慮通過訴訟解決不良後果,有可能達成庭外和解協議,順利解決糾紛。
4.終止合同的通知
《民法典》規定了合同當事人基於對方違約而行使撤銷權的權利及相關程序。通過出具律師函,可以在通知到達時告知對方解除合同。對方不同意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5、停止非法侵害。
可以通過發律師函的方式警告壹些無良企業或人員停止違法侵權行為,如詆毀企業商譽、詆毀相關人員等。
6、憑律師函履行其他法律義務。
這方面有很多方面,如通知和追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行使不安抗辯權、同時行使抗辯權、提前行使抗辯權、通知合同無效、行使撤銷權等等。所有當事人都有權通過律師函來完成告知。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知道,根據《律師法》的規定,律師函是律師接受委托人委托後出具的文件。所以律師函需要有資質的律師出具。如果不是律師,就不能出具。偽造律師函將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