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代理人是指根據代理人的授權,在訴訟活動中代表被代理人的人。在我國,除法律規定當事人必須親自進行訴訟的案件外,刑事訴訟中的被害人、自訴人、民事訴訟中的原告、被告人、第三人都可以由訴訟代理人代理。非直系親屬可以擔任訴訟代理人,因此非直系親屬受委托可以出庭代理審理案件。但如果當事人有能力出庭,比如離婚,就應該出庭。
訴訟程序:
1.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應當先提交起訴書,並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相應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當寫明雙方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的,應當寫明單位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起訴書正文應當寫明請求、起訴的事實和理由,尾部應當簽名或者加蓋公章;
2.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向法院起訴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及復印件;企業為原告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工商登記證等材料;
(2)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借條等。)、收發憑證、信函等。;
3.當事人向法庭提交書證時,應當填寫證據清單壹式兩份,寫明提交證據的名稱和頁數。證據經法庭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簽名蓋章,壹份交當事人,壹份存檔;
4.立案庭應當在當事人履行必要程序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後七日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5.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我院提出減、緩、免的書面申請。如果他們逾期不繳納或書面申請緩繳、緩繳、免繳未獲批準,仍不提前繳納,我院將裁定自動撤訴。
6.立案後法院會安排案件的審理,當事人要服從法院的工作安排,結案後在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做到多退少補。
綜上所述,委托人可以是律師、近親屬,也可以是所在社區或團體推薦的公民。當事人是單位的,也可以由其職工代表。可以委托他人作為委托人,只要提供相應的證明即可。委托人寫委托協議,寫明委托人的具體情況和與委托人關系的證明。這只是壹個證明,不考慮當事人之間的血緣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
無行為能力人由其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其中壹人代理訴訟。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和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