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賭博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或者以賭博為業,聚眾賭博的行為。本罪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社會風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 *聚眾賭博或者以營利為目的進行賭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以營利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設立賭博網站,或者代理賭博網站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外的周邊地區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招徠中國公民為主要客源,構成賭博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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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