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有內設機構如下:第壹刑事審判庭、第二刑事審判庭、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林業審判庭、行政審判庭、告訴和申訴審判庭、執行庭、法律政策研究室、辦公室、人事處、法醫技術室、全國法院幹部業余法律學院郴州分院、紀檢監察組,14個審判室。1995年5月,郴州撤地設市,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更名為現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內設機構也做了相應調整,將人事處改為政治部,將上訴庭改為審判監督庭。為適應法院發展需要,增設司法行政部,1997增設立案庭,實行立案審分離,1999增設法警支隊,2002年實施司法體制改革,踐行司法為民,最大限度保證案件質量。增設案件審理流程管理辦公室、案件質量評估小組、民事審判第三庭和中級法院直屬機關黨委。將執行庭改為執行局,局長為副處級,執行庭和執行庭設在執行局;將法醫技術室改為司法技術室;將全國業余法學大學湖南分校郴州分校改為市法院法官培訓中心。將民事審判庭改為第壹民事審判庭,經濟審判庭改為第二民事審判庭。郴州中院為二級審判機關,審理本轄區內重大的第壹審經濟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不服所轄縣(市、區)人民法院壹審判決的民事、經濟、行政、刑事上訴案件,並作出終審判決(裁定、調解)。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不得上訴。如果他們不滿意,他們可以提出申訴。中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起訴狀不合理的,予以駁回;如果發現原審判決有錯誤,就用監督程序再審。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判決的上訴,可以提交原審復核或者提審。從1980開始,中級人民法院在本轄區內審理死刑案件,並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如不服判決,可向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不服判決的,應報請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核。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進行監督,發現原判決確有錯誤的,應當指定原審法院再審或者發回重審。並對所轄縣(市、區)人民法院的審判和司法技術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2005年3月28日,郴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全部辦公地點由蘇市路8號遷至武陵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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