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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糾紛的部門

處理糾紛的部門

 處理糾紛的部門,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難免會與其他人產生沖突與糾紛,產生糾紛的時候壹般會先爭取人民調解,若不願意接受調解,其他人均不能強迫之。下面來看看處理糾紛的部門。

 處理糾紛的部門1

  糾紛問題找哪個部門解決?

 壹般的民事糾紛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其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條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壹條

  人民調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願原則。人民調解,必須在當事人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進行,不得強迫。這壹原則的要求,

 1、糾紛的受理,必須基於當事人自願,而且是各方當事人自願,如果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或者不願意接受某個組織和個人的調解,或者有壹方當事人不願意接受調解,均不能強迫之;

 2、在調解的過程中,對當事人必須進行耐心細致的勸解、開導、說服,不允許采取歧視、強迫、偏袒和壓制的辦法;

 3、經調解達成協議,其是非界限、責任承擔、權利義務內容,必須由當事人自願接受,不得強加於人。

 合法合理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

 這壹原則要求,壹是人民調解活動必須合法,其調解範圍、程序步驟、工作方法必須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調解行為規範、公正、合理;

 二是調解民間紛紛的主要方式是以國家法律、黨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會主義道德對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使當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責任;三是糾紛調解的結果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確定,不得違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與情理發生抵觸的時候違背法律的規定,無原則地求得糾紛的平息。

 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原則。民間糾紛發生後,當事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得因未經調解而限制其訴訟權利。在調解民間糾紛過程中,當事人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斷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糾紛,當事人仍然有權利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糾紛及其協議予以裁判。

 處理糾紛的部門2

  常見的糾紛類型主要有以下三種:

 1、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涉及人身關系或財產關系的'糾紛。包括婚姻家庭、鄰裏關系、房產物業、人身損害、合同、借貸等民事行為引發的糾紛;

 2、行政糾紛是指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行政爭議和糾紛。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資源權屬、醫療衛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和糾紛;

 3、涉法涉訴糾紛是指當事人對刑事執法、行政執法等權利部門對案件或問題處理不滿而又引發的矛盾糾紛。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判決或裁定,有些是歷史遺留問題,有些是現實問題,主要是當事人對己經生效的法律判決或行政裁決表示不滿。

  民事糾紛類型有哪些

 1、民事糾紛是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等就人身和財產關系等屬於民法調整範圍的法律關系發生的各種糾紛。

 2、民事糾紛分為兩大內容:壹類是財產關系方面的民事糾紛,另壹類是人身關系的民事糾紛。

 3、民事糾紛包括:債權債務糾紛、房屋產權糾紛、合同糾紛、損害賠償糾紛、離婚糾紛、著作權糾紛等。

  民事訴訟律師費用由誰來承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1)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2)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3)***同訴訟當事人敗訴的,法院根據其對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2、訴訟費用負擔的其他情形: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改變第壹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的,應當相應變更第壹審人民法院對訴訟費用負擔的決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三十壹條 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處理糾紛的部門3

  民事糾紛的類型

 民事糾紛的類型,按照不同的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以糾紛的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公民個人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的婚姻、財產糾紛,買賣糾紛,債務糾紛等。

 (2)公民個人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公民個人與某團體之間因經濟合同、著作權、債務等發生的糾紛。

 (3)團體與團體之間的糾紛。如不同企業之間的債務、合同、商標糾紛等。

 2、以糾紛的內容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1)婚姻家庭糾紛。如發生在家庭內部的夫妻感情糾紛,撫養和贍養糾紛,財產和收養糾紛等。

 (2)鄰裏人際關系糾紛。鄰裏之間因言語交往、利益沖突或生活瑣事等而引起的糾紛。如因傳閑話、公***衛生、宅基地等引起的爭吵、鬥毆。

 (3)公***生活中的糾紛。如在娛樂、旅行、購物等公***場所,因行為、言語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糾紛。

 (4)經濟交往關系中的糾紛。如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團體之間以及團體與團體之間,因借貸、租賃、買賣等所引起的經濟糾紛。

 3、以糾紛的表現形式為標準,可以分為以下三類

 (1)認識上的沖突。當事人雙方由於對某些權利與義務認識上的不壹致而產生的心理沖突。如在經濟糾紛中關於權利與義務之爭,往往是認識上的沖突。

 (2)情感沖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上的不壹致進而導致情感上的對立。如夫妻之間由於觀念上的沖突導致情感上的沖突,最後導致婚姻糾紛。

 (3)意誌沖突。當事人雙方由於認識、情感上的沖突,必然導致意誌上的沖突,甚至出現相互攻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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