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諮詢 - 從常識看彭宇案的真相

從常識看彭宇案的真相

彭雪是壹門新興的交叉學科,涉及法律、醫學、IT技術、人生哲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新聞學、調查研究以及公安、政法、宣傳、傳統媒體、網絡媒體、娛樂等領域。

本文以數據為基礎,對之前文章中的難點進行了重新推理,最終得出了滿意的答案。推理的真相是,證人、被告、原告三份筆錄原件保存在潘家中,二審和解的密碼就是封住這個秘密。被告筆錄照片真實,未被篡改。彭宇後來否認了被告筆錄中所說的話,確實撒了謊。但被告人的筆錄是真實的,並不代表這就是客觀事實。陳爾純沒有說謊,彭宇和徐壽蘭也沒有相撞。

這個答案可以解釋很多問題。

1)基本邏輯

1.原告和被告對現場的陳述相互矛盾,至少有壹方在說謊。法官壹審判決與雙方意見不同。被告和證人同意。

圖1:原告稱被告沖出車外,跑了幾步,迎面撞上了她。因為冉旭夫人到83路公交車前門搶座位,迎面相撞的只能是彭宇先倒著走,然後再回頭。這種奇怪的趨勢有壹個先慢後快的過程,是不合理的。

圖二:被告、證人訴稱,彭宇下車後,在距離後門約2米處,走幾步扶起原告。

圖3:法院壹審判決稱,原告在經過後門時與被告發生碰撞,摔倒兩米開外,隨後被告攙扶原告上前。走之前,許夫人要到達前門附近,才能從後門經過。

圖4:現場推測,目擊者看到很多人沖到後面83搶座位。按常理,有些人會上第二趟車,路線與許太太重疊,都有可能與許太太相撞。

2.如果陳爾純的證詞是真的,彭宇是在做好事。另壹方面,如果他做了,他的證詞將是謊言和偽證。

3.為被告人做筆錄的是陸(訊問)和沈福根(錄音)。2007年5月11日(第三次開庭前),在徐太太家做原告筆錄的是沈福根(訊問)和夏xx(錄音),有筆錄照片和補充筆錄為證。按照公安規則,盤問比錄音高級。所以從資歷上來說,陸主任>陸> =沈福根> =夏xx。

4.如果雙方沒有相撞,有以下推論:

(1)派出所的證詞是偽證。

(2)法官枉法判決胡。

(3)丫丫靈登記表是偽證。

(4)聲稱彭宇N年後承認撞人是騙人的。政法委書記、焦點訪談、最高法院微博等報道的說法都是謊言。

2)基於事實的判斷

5.當原告的兒子和侄女到達現場時,被告和證人已經將他們扶到路邊,因此只有原告和被告證人清楚地知道現場,潘科長和侄女徐大姐沒有看到現場。

6.原告沒有主張走後門,被告卻從車裏沖出來,跑幾步把她撞倒。彭宇和目擊者也證實,雙方接觸點距離前車後門2米,所以彭宇剛下車時左臂被撞,絕不可能是老太太撞的。無論本案的真相如何,原告徐老太對現場的描述都是謊言,壹審法院肯定搞錯了。但法官也否認了彭下車的說法,稱雙方均無責任。說明法官也認為老太太的訴求有問題,但是因為偏向原告而沒有明確指出。

7.徐太太沒有手機。她能記住兒子潘輝和侄女徐大姐兩個至親的電話號碼,用陳爾純的手機給他們打電話,說明記憶力和智商沒有問題。因此,在法庭上,他撒謊否認陳爾純,說“那個人當時臉上有痣”,這是故意撒謊,而不是不承認。她否認了陳爾純作為證人的身份,期望他幫助被告。同時,通過騙陳爾純第二天帶身份證,爭取了壹天時間,讓原告與派出所串通,拍下被告筆錄的照片作為證據。

8.目擊者陳爾純排除了彭後下車的人撞到老太太的可能性。他看到其他下車的人視而不見,走開了。但他看到有幾個人沖到後車搶座位,不排除壹起搶座位的人撞倒了徐老太太。那個男人打了那個老太太,然後上了後面的車走了。另外,第二輛車上肯定有人,他們的路線會和許夫人重合。法官判斷撞它的人不可能輕易逃脫是錯誤的。可能看到的人都忙著上車搶著坐,就算看到也不會在意。如果彭宇真的撞上了,後面下車的人和坐在車右窗的人可能會看到。原告只需要找到他們作證。然而,原告從未尋找證人,甚至否認陳爾純的身份。

9.目擊者沒有看到老太太是怎麽摔倒的,但作證說,兩輛83路公交車到的時候,老太太跑到了她前面。當時他在站臺上,等21路公交車。

10.我的侄女,徐姐姐,至少在第三次審判時在觀眾席上,但她從未出庭作證。起初我沒有作證,因為我害怕被告會問陳爾純的電話號碼。陳老師都作證了,她還沒出來反駁,說明陳老師說的符合他的觀點。更可能是害怕大打出手被人認出來,導致風險更大。

11.市公安分局轄區在鼓樓區南部,對白下區水西門站無管轄權。管轄範圍為:民事糾紛(白下區水西門派出所)、治安案件、刑事案件(治安分局城東派出所,管轄範圍為白下區站)。

12.雙方在醫院報警後,亞業嶺讓他們去派出所調解。潘沒有去水西門派出所,也沒有去城東派出所,而是去了市裏的派出所。辦公室讓刑警給彭宇做筆錄,都屬於程序不公。

13.鼓樓區法院對此案無管轄權。老太太的戶口和居住地都在雨花臺區登福山村。案發時彭宇在建鄴區沿河村租房。他是江蘇泗陽人,作案地點在白下區水西門站。雙方在白下區省中醫院發生爭執。起訴時,彭宇在雨花臺區某小區買房,推斷其戶口應該在那裏。因此,無論如何,鼓樓區法院沒有管轄權,但白下區法院(事發地)、建鄴區法院(案發時被告的暫住地)或雨花臺區法院(起訴時被告的居住地)有管轄權。

14.陸主任在電視上承認了說謊和作偽證,即被告人的筆錄不是他拍的,而是被告人的兒子潘輝拍的,並且得到了潘輝的認可,故確認是潘拍了被告人的筆錄照片。

15.潘輝是第八公安分局的科長,壹級警督,據說是副師級。後來大鬧之後,有網友匿名公布了潘輝的身份、住址、電話等信息,應該是他的同事受不了了。這是潘輝的真實姓名第壹次被公開。過去,報紙的別名有潘斌、潘濤等。

16.二審調解時,被告名義上承認碰撞,承擔10%責任,支付10000元和解金。但和解時的妥協不能作為起訴的證據。

  • 上一篇:中國最好的刑事辯護律師都有誰
  • 下一篇:法學缺失什麽型人才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