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倩信用合作社:
“股票”可以換成等量的現金。
記者看到,這三只“股票”呈暗紅色,由於年代久遠,面部有些破損和褶皺。這三份“股份”均由信用社於1956出具,正面加蓋了時任董事、會計的私章,由“林”持有。背面加蓋“閩侯楊霞信用合作社”公章和“56年分紅”三角印。
經過多年的調整,原楊霞信用社現已變更為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向倩信用社。林先生看了信用社負責人林女士發的三張“股票”後說,當時中國還沒有股票,而這些“股票”其實就是“股份”,因當時都叫“票”(如糧票、布票)而得名。當時每個村都有信用社,相當於現在以集資形式成立的農村“互助會”。幾經改革合並,成為現在的股份合作信用合作社。林先生說,根據國家和縣信用社的相關規定,本金(即每只“股票”面值2元)可以兌換成等量的現金,即面值* * *的6元“股票”可以為林女士兌換成6元現金。據了解,1984年,縣裏統壹分紅壹次,把這些票換成了紅色封面的“股票憑證”。
林女士:
遠不止這個數量
林女士說,這三張面額都是2元的“股票”,是她已故的爺爺林留下的。七八年前,她聽說壹個老Yim用類似的“股票”換了幾十萬元現金。但當時她工作太忙,沒放在心上。去年,在銀行工作的侄女建議她把“股票”換成現金,於是她又翻出了三只封在箱底的“股票”。據林女士介紹,從去年年底開始,她壹直在潘通信用社、金安信用社、銀河信用社奔波,都無果而終。於是,她來到原發行地兌現,卻難以接受向倩信用社“6元“股份”換來6元現金”的說法。她覺得這麽多年過去了,算上之前(每年)的分紅和利息,應該遠不止這個數。
律師:
具體兌換金額具體分析
對此,福建姚敏律師事務所律師宋建山認為,這壹事件是政策遺留問題。如果當時的政策法規規定“股份”要等額換成現金,那就只值2塊錢。如果沒有國家政策,那麽當時的2元面值不可能等同於現在的2元現金,而具體的兌換金額必須根據所投“股票”的總份額、金額、經營效益等具體情況來確定,可能不僅在2元,也可能低於2元,可能正好值現在的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