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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條是什麽?

第73條全文

草案第30條

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進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在住所執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重大賄賂犯罪的職務,可能妨礙偵查的。但是,不得指定為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恐怖活動,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以外,應當將監視居住的理由和實施場所,在實施監視居住後的24小時內,通知被監視居住居民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引起爭議

3月11日下午,投資人薛蠻子在新浪微博發起對《NPC和CPPCC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七十三條的投票。我們現在應該投票嗎?》短短幾個小時,投票人數突破萬人,其中93%的人選擇“暫停投票”(網絡投票已刪除)。

這壹頗具爭議的條款,被民間稱為“不告知條款”,主要規定公安機關對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指定居所實施監視居住。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動的,在“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情況下,可以不通知被監視居住人員的家屬。

由於上述兩個罪名所涉及的行為沒有具體界定,“妨礙調查”的自由裁量權也在執法機關,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對該條款被濫用的擔憂。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何兵撰文評論:“刑事訴訟法草案中的遠程監控制度必須廢除。重點如下:第壹,異地監視居住本質上等同於拘留,不受逮捕、拘留期限的限制。第二,這些異地羈押場所,不受《看守所條例》限制,會失控。人大代表們,妳們壹定要擦亮眼睛,防止被騙。”

何兵進壹步解釋說:“異地監視居住的本質是雙規的合法化和擴張。雙規只針對黨員,異地監視居住針對國民。表面上看只是針對沒有住所的本地人。其實朝陽區公安分局可以把我關進黑監獄,因為我住在海澱。”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在微博中用壹個案例解釋說:“失蹤前,認識了壹位委托民事的律師趙。作為重慶市人大代表,張已經失蹤三天了。他家人報案,沒人受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第73條“不告知條款”的現實版本。這就是中國法治的現實。”

“永遠失蹤(由秘密拘留造成)不僅是可能的,而且已經發生了。許多未知的在押死亡都屬於這壹類。那些現在支持這種他媽的立法的人,不管他們現在有多厲害,都會為自己或者他的後代受苦。”陳有西說。

3月10日下午,全國人大主席團表決通過了上述草案。隨著6月5438+04日全國人大全體會議投票的臨近,法律界人士呼籲關註投票。

同壹天,華東政法大學憲法學教授童誌偉發表了壹篇題為《最好暫時不要將刑事訴訟法草案付諸表決》的文章,寫道“雖然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寫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的字樣,但修正案草案的具體條款並沒有相應調整...持續數周的拘留,取保候審,長期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監視居住,完全由偵查主體決定,毫無意義。"

3月11日,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說:“家裏壹個人早上出門,晚上沒回家,然後就不知道去哪了。家裏人不會推斷原因嗎?”將所謂的犯罪告知家人有什麽幫助?是不是因為我沒有告訴家裏人,傻傻的以為我在度假,所以暫時沒有消息?如此規定的立法,顯然是自我抹黑,損害國家形象,對調查本身毫無意義。請各位代表註意!"

根據全國人大的情況介紹,8日的代表團小組會議審議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時,代表們幾乎是壹邊倒的支持。只有四川代表團和湖南代表團等少數代表團對草案提出了具體建議。

以廣西代表團為例,21代表就此發言,18表示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意義重大,完全贊同和支持,體現了監察工作的科學發展,順應了人民群眾的呼聲,只有3位代表建議修改措辭,但沒有壹位涉及73條。

壹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法律界人大代表告訴筆者,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經過多次調整,已經比前幾稿“好很多”。

“媒體不應該挑剔。妳看,這個版本增加了保護人權的表述,這是5438年6月+今年10月發給我們的版本沒有的。”這位代表說。

這個版本的變化,恰恰成為了公眾“呼籲暫停投票”的切入點。

北京大學人大與議會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熊偉說:“請告訴與會的記者和代表們。建議兩會暫緩對刑事訴訟法進行表決,因為審議程序違反了《立法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會議舉行的壹個月前將法律草案發給代表。“這次兩會,NPC代表只是來京參加會議後才看到審議文本,和5438年6月+10月發給代表們的文本不壹樣。”

著名記者閭丘露薇也在微博中跟進了這壹說法:“我咨詢了壹位NPC代表,她說她和其他代表壹起在1月中旬的省人代會上收到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來北京開會後,第七次會議又召開了,因為很多代表沒有帶上上次的。她手頭沒有兩份,沒法對比。只有證明兩份不同,才能認定違反立法法。”

《南方都市報》記者陳寶成詳細研究了這壹細節,得出審議程序“違法”的結論:“草案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給全國人大的,應該在會議召開前以《立法法》15發送給代表們...可以斷言,NPC代表收到正在審議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三讀稿,比立法法十五晚了很多。

第73條頒布和修改的歷史

2011年8月30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壹審稿向社會公布,其中第三十條規定,刑事訴訟法增加壹條,作為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指定住所執行。經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在住所執行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和重大賄賂犯罪的職務,可能妨礙偵查的。但是,不得指定為羈押場所或者專門的辦案場所。

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且通知可能妨礙偵查的以外,應當在監視居住執行後24小時內,將監視居住的理由和執行地點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適用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的合法性進行監督。"

20111065438 2月26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時,在壹次審議的基礎上進行微調,增加了阻礙偵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監視居住的居民和在押人員的家屬。逮捕後,除不能通知者外,應通知所有家屬。

投票通過

2012 3月14日,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以2639票贊成、160票反對、57票棄權的表決結果,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其中備受爭議的第73條未列入本次修正案。

刑事訴訟法大事記

時間事件

新中國成立初期,沒有刑事訴訟法,只是在憲法和幾個單行法規中規定了司法機關的制度和壹些刑事訴訟原則和程序。

1957年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借鑒前蘇聯的立法並結合當時的司法實踐經驗擬定了刑事訴訟法草案,1963年形成了刑事訴訟法草案。

刑事訴訟法是1979年制定的,164條。從1980 65438+10月1開始執行。這部法律的制定和實施,對於保證準確及時懲治犯罪,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

1980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和民主法制建設的不斷發展,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修改刑事訴訟法列入立法規劃。

1995 12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起草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1996年3月17修正案通過。其中修改110多條,新增61條。

2009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啟動了刑事訴訟法修改方案的研究起草工作,形成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

2011年8月,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國人大常委會首次審議。拘留不得超過24小時;訊問犯罪嫌疑人的過程應當錄音或者錄像;不得強迫任何人證明自己有罪;明確證人出庭的範圍;辯護律師見面時不受監控。

20111 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再次審議草案。草案加強了對證人的保護。如果被告人未滿18周歲,則不公開開庭審理。

2012 65438+10月11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將修正案草案發給NPC代表閱讀討論,代表們普遍贊同,並提出了修改意見。

2012年3月8日,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

2012 3月14十壹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閉幕會上,表決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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