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鑒定程序:
1.傷害案件發生後,必須先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請公安機關進行鑒定。
公安機關會給傷者出具委托書。
2.傷者收到委托書後,應親自到當地法醫診所,憑委托書請法醫進行鑒定。
法醫接受委托,對傷者進行拍照和檢查。
對於只有體表損傷的鑒定,法醫壹般會立即出具鑒定結果;
對於有內傷的傷者,法醫會要求傷者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確定內傷並進行鑒定。
傷情檢查清楚後,法醫會出具或告知傷者。傷情調查清楚後,會出具鑒定。
3.在法醫門診完成檢查診斷後,傷者需要等待法醫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文書。
壹般傷病三天內發,特殊或復雜傷病七天內發,特殊傷病由於需要觀察愈合情況,相應時間會延長。
4.壹般公安機關會去法醫處領取法醫出具的傷情鑒定書,公安機關收到後會將鑒定結果告知傷者。
社會機器出具的被傷害人的傷情鑒定證明,被傷害人可以領取,但壹般公安機關不接受公安機關法醫以外的鑒定機構出具的傷情鑒定證明。
5.另外,關於傷情鑒定復議,壹般來說,在接到傷情通知後,傷者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傷情鑒定復議。
6.傷情鑒定的復議由上壹級公安機關法醫進行。壹般情況下,傷情鑒定只能復議壹次。
以及特殊情況,經復議,受害人仍不同意的,公安機關可以組織有關專家進行會診,會診結果為最終結果。
7.註意事項:
壹定要在損壞消失之前識別它。
法醫鑒定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法醫進行,鑒定不收費。打架鬥毆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夥食補助費等治療康復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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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為了查清案情,解決案件中的壹些特殊問題,應當指定和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