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記員:請原告、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
原被告出庭了嗎?
被告:出庭。
書記員: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出庭了嗎?
原審被告的訴訟代理人:到庭。
書記員:請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
1.案件審理過程中,應當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工具;
2.未經許可,不得錄音、錄像、錄像,經許可可以拍照的,不得使用閃光燈;
3.不隨意走動和進入試驗區;
4.不得提問、發問、鼓掌、喧嘩、鬧事或者實施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
5.愛護法庭設施,保持法庭清潔,不隨地吸煙、吐痰;
6.旁聽人員違反法庭規則的,經庭長批準,審判長可以口頭警告、訓誡,或者沒收錄音、錄像、攝影器材,責令其離開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擾亂法庭秩序,侮辱、誹謗、威脅、毆打法官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旁聽案件審理的公民對旁聽案件審理有意見或者建議的,可以在法庭休庭後以書面形式向法庭提出。
觀察員必須認真遵守上述法庭規則。
(3)全體人民起立,邀請審判長和法官出庭。
(審判長依次進入)
(4)向審判長報告(走向審判長前)當事人到庭,法庭準備開庭,現在可以開庭了(回到座位)。
審判長:謝謝書記員。妳們都坐好了。
審判長:現在,庭審開始。壹、核對當事人身份。原告應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國籍、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和家庭住址。
原告:我叫張,男,出生於1984 165438+10 10,漢族,現住武漢市新洲區陽邏街146伍家田。
審判長: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說明妳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委托代理人:周,湖北贛泰律師事務所律師,全權代理。
審判長:被告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年齡、民族、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家庭住址。
被告:武漢三星紡織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洲區陽邏街工業園區,法定代表人:王瑩,該公司董事長。
審判長:被告委托代理人分別向法庭報告妳的姓名,說明妳的工作單位、職務和代理權限。
被告委托代理人:彭,湖北平原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人。
庭審:原告,妳對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原告:沒有。
庭審:被告,妳對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有異議嗎?
被告:沒有。
審判長:經審查,上述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授權權限與開庭前辦理的程序壹致。當事人未提出異議,其出庭資格有效。他們被允許參加訴訟,審判現在開庭。(敲小木槌)
審判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1)、第120條之規定,武漢市新洲區人民法院於今日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張與被告武漢三興紡織有限公司糾紛壹案..合議庭組成人員公告如下。這種情況下,()是審判長,()是審判員,()是合議庭,書記員()是法庭筆錄。
審判長:我會告知妳我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第壹百零七條規定,民事訴訟當事人有下列訴訟權利和義務:
1,對案件事實進行陳述和申辯的權利;
2.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證據、辯論、請求調解、申訴和申請執行的權利;
3.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並反駁原告的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4.雙方當事人必須依法享有刑事訴訟權利,遵守訴訟規則,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
5.原告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作為訴訟處理,被告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6.雙方當事人都有義務自覺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並按規定交納訴訟費用。
原被告和被告是否明確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原告:清白。
被告:無罪。
審判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有權申請回避。法官有下列三種情形,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其回避:1、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2.對案件有興趣;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回避申請應當在開庭前提出;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知道需要回避的事項,應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並向法庭說明正當理由。
審判長:原告,妳要求合議庭和書記員回避嗎?
原告:沒有申請。
審判長:被告申請回避了嗎?
被告:沒有申請。
二、法庭調查階段
庭審:庭審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法庭宣判四個階段。以下為法庭事實調查。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應當說明反駁對方主張的理由。首先,原告陳述事實、訴訟請求和理由。
原告: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2000元、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5928元、壹次性傷殘補助金265438元+0.65438元、壹次性輔助器具費422400元、住院夥食補助費65438元+0.050元、帶薪停工期間工資8800元、勞動能力
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