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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檢察院簽署起訴書需要律師在場。

檢察院不起訴時,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1.檢察院不起訴誰簽字?

檢察院不起訴的,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訴案件後,應當在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檢察院不起訴的程序如下:

1,復習。經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本部門負責人審核,報檢察長決定或者由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決定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公告和交付。人民檢察院應當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並將不起訴決定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對起訴賠禮道歉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起訴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不起訴的後果。不起訴決定公告送達後,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查封、凍結,對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罰或者沒收其違法所得並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的,應當提出檢察意見。

5.上報審批。根據2005年9月第十屆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關於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作出撤訴或者不起訴決定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的規定(試行)》,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偵查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當行為人不構成犯罪,司法機關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時,需要檢察院負責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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