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盜竊案件的立案標準為1000元至3000元以上,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3萬元以上至人民幣65438+萬元,屬於數額巨大;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3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數額特別巨大。壹般來說,盜竊罪不能辭退,但符合法定辭退條件的可以辭退。依法可以撤銷的案件,是指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案件;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等。盜竊立案後,報案人不能撤案。受害人有權報警,但無權撤案。如果案件已經和解,應該是民事和解,事後他還是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大量公私財物的行為。我國刑法中的侵犯財產罪之壹。主要特點是:
(1)侵犯的對象是公共財產和公民私有財產所有權,犯罪的對象是各種財物、貨幣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和計劃供應票證。
(2)客觀上,行為人以秘密竊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大量公私財物。所謂秘密竊取,是指行為人以認為財產的所有人、保管人或者持有人不會發現的手段,秘密竊取財產。行為人盜竊財物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隱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犯罪證據的,按照搶劫罪處罰。
(3)主觀方面是故意,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壹)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被大赦令免除處罰的;
(四)依照刑法應當告訴才處理的犯罪,不告訴或者撤回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攜帶兇器或者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