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信息賭博罪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除主觀故意外,本罪還應具有營利目的。如果沒有營利目的,不構成賭博罪。如果不是以營利為目的,而是壹時參與賭博,聚眾賭博,則賭博罪不成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國(境)外參與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壹)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獲利總額達到五千元以上的;(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達到五萬元以上的;(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總人數達到20人以上的;(四)組織10余名中國公民出境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第二條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絡上開設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代理接受投註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利用互聯網、移動通信終端等,傳輸賭博視頻、資料,組織賭博活動,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的行為: (壹)設立賭博場所,接受投註的;(二)設立賭博場所並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三)代理賭博場所,接受投註;(四)參與賭博場所的利潤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