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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市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怎麽辦?

不服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的決定,不能再次申請抗訴或者提出檢察建議。如果有新的證據,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壹)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3)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三個月內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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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不服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2012)湛民字第806號民事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檢察院申請再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第302號民事裁定,駁回周、、的再審申請。周、、不服,向湛江市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檢查後,醫院向我院提交了抗訴書。現在審查結束了。

本院認為,本案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的抗訴條件。原因如下:

在、周訴周南榮、周慶文、湛江大洲鋼鐵有限公司、湛江匯力鋼鐵有限公司、綏中大洲木業有限公司、湛江麻章大洲木業有限公司壹案〔即(2007)湛法民壹字第7號民事調解書〕中,、周在起訴書中要求判令上述五被告對其父遺產的50%左右,經調解,榮、周慶文同意賠償周、63萬元。

展行與周、簽訂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由展行代理案件,周、向展行支付律師服務費2萬元;合同補充條款約定,大展律師追回的款項,由周、按比例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委托人在獲悉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風險代理的,律師服務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周、委托的案件屬於繼承糾紛,依據上述規定不得辦理風險代理,故雙方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中律師服務費的計算標準應確認無效。

2006年《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以1,000-8,000元為基本收費標準,爭議標的額按比例分期計算累計:5萬元以下(含5萬元):不再收取額外費用;5萬-65438+萬元(含65438+萬元):8%;65438+萬-50萬元(含50萬元):5%;50萬-654.38+0萬元(含654.38+0萬元):4%;1萬-500萬(含500萬):3%……”

根據上述律師服務費,周與在(2007)展民初字第7號訴訟中的爭議金額為300萬元,應向展所支付的律師服務費加上基本費用高於雙方約定的律師服務費。周、於201165438日日本案壹審陳述:在本案代理合同關系中,他們* * *支付律師代理費4萬元。

雖然終審判決按照雙方約定的風險代理計算標準計算周、應支付律師服務費4.3萬元,適用法律錯誤,但按照《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費管理實施辦法》計算的周、所欠律師服務費仍高於法院認定的律師服務費。

綜上所述,終審判決的實體處理對周、並無不利。周、、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本院決定不支持周、、的監督申請。

廣東省人民檢察院-關於不支持監督申請的決定(粵檢字[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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