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事實”就是無中生有地制造虛假事實。誹謗罪除了捏造事實外,還應傳播捏造的事實,包括口頭和書面方法。捏造事實的行為和散布的行為必須同時存在,才能構成本罪。如果只是捏造事實,與個別親友私下交談,如果沒有散布,或者散布的是客觀事實而不是捏造的虛假事實,則不構成本罪。這個罪是故意犯罪,誹謗罪也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
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二、誹謗他人如何處罰(1)誹謗罪屬於自訴案件,即需要公民個人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偵查範圍;
(二)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公訴程序立案偵查。公安機關按照公訴程序辦理侮辱誹謗刑事案件,必須準確把握犯罪構成要件。對於不具備“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這壹基本要件的,公安機關不得管轄公訴案件。
(三)侮辱、誹謗行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以侮辱、誹謗罪立案偵查,作為公訴案件處理:
1.因侮辱誹謗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2、因侮辱或誹謗外國使節、來訪外國元首、政府首腦及其他人員,造成不良國際影響的;
3.因侮辱、誹謗致使國家利益遭受嚴重損害的其他情形。公安機關接到公民對侮辱、誹謗的檢舉、控告或者舉報後,應當首先認真審查,確定是否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符合上述情形,但通過公訴可能對國家利益和國家形象造成較大損害的,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處理。對不屬於上述情形但經審查涉嫌犯罪的侮辱誹謗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詢問情況,制作筆錄,並將案件材料移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同時,應當向當事人說明此類案件依法屬於自訴案件,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並告知其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涉嫌誹謗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5)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6)懲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此罪者,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者外,壹律告之才處理。
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1)誹謗行為必須散布捏造的虛假事實。如果傳播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對他人的人格、名譽有損害,也不構成誹謗。而名譽侵權,即使內容真實,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傳的,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而宣傳會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
(2)誹謗在主觀上必須是故意,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還包括過失。此外,還要註意區分侮辱行為。兩種行為的區別在於,誹謗必須是捏造的事實,而侮辱不是以捏造的方式實施的;誹謗只能用語言和文字來進行,不能用暴力。侮辱可以通過暴力或語言和文字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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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