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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檢察官可以為律師介紹案件嗎

第壹:嚴禁法官、檢察官為律師介紹案件,為當事人推薦、介紹律師,要求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等。

第二:禁止律師向當事人明示或暗示與法官、檢察官具有特殊關系,以及在公***場合或通過傳媒明示或暗示與司法機關、法官、檢察官具有特殊關系等。

第三:嚴禁律師法官通過媒體、自媒體等平臺就案件進行歪曲、有誤導性的宣傳、評論,以轉發、評論等方式炒作誤導性、虛假性、推測性的信息。

目前,經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領導小組審議通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司法部聯合印發《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兩意見對於全面加強法官、檢察官與律師隊伍建設,構建法官、檢察官與律師“親”“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

《關於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檢察官與律師不正當接觸交往制度機制的意見》

意見以負面清單形式詳細列舉了7種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包括禁止私下接觸、禁止插手案件、禁止介紹案源、禁止利益輸送、禁止不當交往、禁止利益勾連等。

意見對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發現查處機制、加強司法監督制約機制、強化律師執業監管機制、推動正當接觸交往機制等提出明確要求:

強調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健全不正當接觸交往監測預警、線索移送、聯合調查等工作機制。

法院、檢察院要完善司法權力內部運行機制,嚴格落實防止幹預司法“三個規定”月報告制度。

司法行政機關要強化律師執業監管,加快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建設,及時向社會公開律師因不正當接觸交往受處罰處分信息,規範律師風險代理行為。

法院、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加強律師執業權利保障,落實聽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制度,完善便利律師參與訴訟機制,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搭建公開透明的溝通交流平臺。

法律依據

《關於進壹步規範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事律師職業的意見》

第二條 本意見適用於從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離任且在離任時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工作人員。離任包括退休、辭去公職、開除、辭退、調離等。

本意見所稱律師,是指在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專兼職律師(包括從事非訴訟法律事務的律師)。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法律顧問”,是指不以律師名義執業,但就相關業務領域或者個案提供法律咨詢、法律論證,或者代表律師事務所開展協調、業務拓展等活動的人員。本意見所稱律師事務所行政人員,是指律師事務所聘用的從事秘書、財務、行政、人力資源、信息技術、風險管控等工作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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