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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證據排除程序的啟動及條件

法律分析:

非法證據排除偵查程序的啟動具體是指非法證據排除偵查程序的啟動,分為兩種情況:壹是司法機關主動啟動。新刑訴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也就是說,無論是偵查機關在案件偵查過程中,還是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過程中,審判機關在審理過程中,只要發現非法證據的問題,就應當啟動偵查程序排除非法證據,這是壹個“強制性”的規定。第二,權利人申請入會。新刑訴法規定,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提供有關線索或者材料。這裏所說的“材料”,是指能夠證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事實的傷痕、傷痕照片、診斷書、殘疾證、同獄友證明等證據材料。“線索”是指能夠表明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存在的具體事實,包括發生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涉嫌非法取證人員的線索。需要註意的是,只要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非法取證的情況或者線索,並不壹定要啟動調查程序,只有在審判人員認為非法證據可能存在問題的情況下,才可以啟動調查程序。經法院初步審查,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出的非法取證的情節或者線索明顯不成立的,法院可以直接駁回申請,不啟動非法證據調查程序。這涉及到對非法證據的審查。關於非法證據的審查處理範圍,在兩個規定中,只限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文字證據,而在新刑訴法中,增加了兩類證據:物證和書證。在司法實踐中,法官對非法證據的審查受到被告人提出審查的時間、案件的復雜程度、被告人數等多種因素的影響。這就需要法官在受理案件後詳細閱讀卷宗,主動審查卷宗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問題,如言詞證據、物證證據、書證證據的方法、途徑、時間、地點、內容和程序等。送達起訴書副本時,重要的是要了解被告人、辯護人是否存在非法取證的問題,是否有相關線索和材料。然後法官會根據相關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1)被告人在開庭前申請非法證據排除的,審判人員應當啟動庭前會議程序,召集控辯雙方及相關當事人對非法證據排除進行審查處理,並作出是否排除相關非法證據的決定。即使被告人或辯護人沒有提出庭前申請,如果案情復雜,需要召開庭前會議的,法官也應當在庭前會議中詢問控辯雙方是否存在非法取證行為,並予以記錄。(2)如果被告人在開庭時提出申請,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後,法官可以先啟動偵查程序,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靈活處理。比如隨時啟動偵查程序,庭審時間可能會被拖延。此時,他們可以在法庭調查結束之前,與其他證據的調查壹起審查、調查並作出排除非法證據的決定。需要註意的是,不先啟動非法證據調查程序的,法官應當征求公訴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達成壹致意見後,方可在法庭調查結束前、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啟動非法證據調查程序。否則,此時公訴人最好建議法院延期審理。在延期審理期間,法官將與控辯雙方重點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然後恢復庭審。如被告人陳某、程某盜竊案庭審中,被告人陳某在庭審結束後接受偵查機關訊問時,突然提出非法證據問題,並提供了相關線索。法院認為被告人的供述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法院不具備審查排除該證據的條件。此時檢察官主動提出延期開庭的建議,合議庭同意延期。在延長期內,公訴機關調查了相關證據,排除了該案非法取證的問題。然後,法庭恢復庭審。(3)從現有的審判實踐來看,非法證據排除的操作過於形式化。實踐中,被告人提出的非法證據問題大多是在偵查過程中被刑訊逼供。當時供認的部分罪行並不存在,而是在偵查人員的威逼利誘下所為。如被告人楊等人盜竊案、被告人陳盜竊案都存在同樣的問題。在排除非法證據方面,公訴機關壹般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現象的說明和原偵查人員對被告人重新訊問的筆錄,以確認當時訊問被告人時程序合法,不存在刑訊逼供現象;此外,公訴機關補充了被告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的體檢表,確認被告人進入看守所時體檢合格,無外傷。這使得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流於形式,並沒有完全解決問題。根據審判實踐,筆者建議,原則上應當要求參與獲取非法證據的偵查人員出庭說明情況,如有特殊情況,還應當在出具的陳述書上簽字;此外,如果被告人聲稱偵查中存在刑訊逼供現象,再次查證被告人時,應當更換偵查人員,不能再次訊問“有嫌疑”的偵查人員。必要時,檢察官和法官也可以當場參加訊問;必要時,對入監體檢表的審查可以有被告人剛入監時同監號人員的證言支持。有問題需要溝通解決。如果妳不清楚內容,妳想知道更多。建議妳及時尋求網絡律師的幫助。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物證、書證的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糾正或者作出合理說明;不能補正或者不能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排除該證據。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發現應當排除的證據,應當依法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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