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工分類:即根據同壹犯罪的服刑人員的分工或行為進行分類。分為:(1)主犯(2)教唆犯(3)幫助犯(4)組織犯。
2.角色分類:即根據* * *犯人在同壹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為:(1)主犯(2)從犯(3)被脅迫的從犯。
除了主犯和正犯,都可以稱為從犯。還有事前沒有共謀的事後幫助行為,主要是指事後窩藏、包庇、窩藏、販賣贓物的行為,也是共犯!
第二,從犯和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同壹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共犯。從犯包括兩種人:壹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在共同犯罪的形成和共同犯罪的實施、完成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 * *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為* * *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條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指的是幫助犯。從犯是相對於正犯的。主犯是共犯中的核心人物。沒有正犯,就無法成立共犯。在* * *共犯犯罪中,只有主犯(至少兩人)沒有共犯,但不可能只有共犯而沒有主犯。從犯也應對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負刑事責任,但根據《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三,脅從犯及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被脅迫的共犯是指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的威脅下,不完全願意參加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人。如果行為人起初是因為被脅迫而參與共犯,後來有所改變,主動實施犯罪,在共犯中起主要作用,則不應認定為被脅迫的共犯。由於被脅迫的共犯是* * *犯的壹種,其具有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所以在行為人身體上完全被強迫,完全喪失意誌自由,以及符合緊急避險條件的行為時,被脅迫的共犯不成立。對於被脅迫的人,應當根據其犯罪情節減輕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