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饒市中級人民法院
人民陪執員管理辦法(試行)
為增進執行公開,強化執行監督,探索建立人民陪執員制度,推動人民陪執員工作的健康發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探索人民陪執員制度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壹條 人民陪執員是依照本辦法由人民法院從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選聘,從事參與執行案件裁決聽證、案件實施、見證並監督現場執行、重大執行信訪案件協調處理、協助開展有關留置送達及其他有關執行輔助工作的人員。
第二條 人民陪執員可從人民陪審員中選任或其他符合人民陪審員條件的人員中聘任。
人民陪執員可分普通型、固定型和專業型,人數原則上不超過本院執行局在職、在編幹警人數。其中,固定型人員還需具備壹定的計算機操作技能。專業人員需有壹定的法律知識背景,且在某壹行業有較豐富的從業經驗。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和執業律師不能擔任人民陪執員。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開除公職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執員。
第三條 人民陪執員參與的案件類型:
(壹)案情較為復雜,需要組成合議庭審查後作出裁決處理的;
(二)群體性糾紛、涉民生案件等;
(三)受到地方、部門保護主義等幹擾的;
(四)嚴重抗拒執行、逃避執行的;
(五)專業性較強的;
(六)經初查可能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七)當事人信訪的;
(八)其他可以由人民陪執員參與的。
上述第(壹)項及其他需要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並作出裁定的,應當由具有人民陪審員身份的人民陪執員參與。
人民陪執員參與執行適用有關回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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