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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預審會議的目的

法院召開庭前會議的主要目的是協商調解案件糾紛,加快案件審理速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審判效率。

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法院舉行庭前會議是壹項重要的程序安排。其主要目的是協商調解案件糾紛,促進當事人達成和解,避免惡性訴訟的發生,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庭前會議壹般由審判長主持,參加人員包括原告、被告及其代理人和律師。在庭前會議中,雙方當事人可以交換證據,交流意見,並就其爭議的焦點進行深入討論,以尋求最佳解決方案。如果雙方達成和解協議,法院將制作調解書。如果雙方在協議上簽字確認,這個案子就解決了。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庭前會議也有助於縮小雙方觀點的差距,明確爭議的焦點並相互了解,為後續審判奠定基礎。此外,庭前會議還可以減少庭審和開庭時間,加快案件審理進度。通過庭前會議進行調解,有時可以解決壹些相對簡單的案件,從而有效減輕法院的工作量,提高司法效率。

庭前會議達成的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確認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並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違反調解協議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庭前會議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重要程序安排之壹。其主要目的是協商調解案件糾紛,加快案件審理速度,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審判效率。各方應充分理解審前會議的作用和意義,並積極參與其中,以達成更好的解決方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 * *庭前會議是在案件審理前,由糾紛當事人和法官舉行的與案件有關的協商會議。庭前會議的參加人員以原告、被告人為主,也可以邀請律師、專家等人員參加。法院應及時召開庭前會議,協商解決糾紛,提高審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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