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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罪犯關進看守所,他還有機會出來嗎?

壹般在看守所呆不到三個月,要根據情況判斷是否送進監獄。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犯罪嫌疑人在逮捕前已經被羈押的,羈押期限不計入偵查羈押期限。壹般情況下,偵查機關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偵查羈押期限內偵查終結。特別羈押期限是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主要情況有: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1個月。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5條的規定,因特殊原因,特別是重大、復雜的案件不宜長時間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NPC人大常委會延期審理。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6條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三)重大、復雜的脫逃犯罪案件;(4)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27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本法第126條的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根據六機關條例第三十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請求延長案件羈押期限的,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並書面提交案件主要事實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24、126、12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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