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社人民網報道《74歲獲死刑復核時滿75歲最高法改判老毒販無期徒刑》
出生於1940年3月的“毒販”王倫業於2013年被判處死刑,2014年二審維持了死刑判決,其時年74歲。近日,記者從其辯護律師處獲悉,他因在死刑復核階段年滿75歲,被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改判為無期徒刑。
根據我國刑法第49條,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刑復核”這壹刑事訴訟法中的特別程序算不算是“審判時”,目前在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而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75歲”條款後,所遇到的“75歲死刑復核”第壹案。其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復核首次改判無期徒刑的案件,專家認為,最高法的改判具有重要的判例效應。
7旬老人販毒被判死刑
王倫業死刑復核案屬於特大跨國毒品案件,由公安部督辦,行動代號為“水蛇”,此案被定性為特大跨國走私、販賣毒品案。涉及中國、越南兩個國家,案件偵辦之初公安偵查人員即全程跟蹤錄音、錄像取證。
王倫業被販毒圈內稱為“老鬼”,根據判決書,王倫業出生在越南。據媒體報道,其30多歲時返回了中國,退休後在中越邊境的廣西東興市居住。回國後,王倫業辦理了身份證和戶口本,在這兩個最重要的身份證件上,王倫業的出生年月均為1940年3月3日。法院判決書顯示“王倫業、王武在***同走私毒品犯罪中,王倫業負責從越南走私毒品入境,販賣給陳慶華,並雇請王武到越南走私毒品入境,雇請越南人阿城從越南將毒品帶到北侖河中越邊境交給王武,直接負責並聯系鐘日貴到指定的地點取毒品”。
2012年年初,王倫業購進4公斤海洛因,準備出售給毒販陳華慶。在雙方約定的交易地點,警方將這些人壹舉抓獲,當場將4公斤多海洛因繳獲。
記者了解到,王倫業在被抓時已年滿72歲,當時他和陳華慶都被定為案件的主犯。2013年5月28日,廣西防城港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案件做出了壹審宣判。陳華慶、王倫業被判處死刑,其余幾人則被判處死緩和無期徒刑。判決後,王倫業等人均提出上訴。2014年6月,法院二審維持原判,並依法上報最高法院核準。
死刑復核是否屬於”審判時”惹爭議
到2015年3月,案件尚在死刑復核階段,而彼時王倫業已年滿75歲,這是否屬於刑法中“審判時”,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註。
王倫業死刑復核階段的辯護律師謝通祥告訴記者,他與另壹名辯護人謝修誌曾多次到最高法院刑事審判庭與負責此案的合議庭法官溝通並提交了不核準王倫業死刑的書面辯護意見,還申請最高檢察院死刑復核檢察廳監督此案,最終最高法院審查了最高檢察院的意見,經過討論決定采納了辯護律師提出的意見。
近日,最高法對此案進行了判決。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被告人王倫業為牟取非法利益,結夥走私、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走私、販賣毒品罪。王倫業指使他人從境外將毒品走私入境販賣,走私、販賣毒品數量大,犯罪情節嚴重,社會危害大,在走私***同犯罪中系罪責最為嚴重的主犯,應依法懲處。第壹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鑒於王倫業審判時已年滿七十五周歲,依法對其不適用死刑。撤銷判決中被告人王倫業以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部分。被告人王倫業犯走私、販賣毒品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謝通祥、謝修誌表示,王倫業死刑復核案是中國75歲死刑復核第壹案,此前沒有先例可循,今後將作為刑事指導案例與刑事審判參考案例,類似案件均要參考此案。
此前法學界爭論死刑復核性質問題,有行政審批說等觀點,該觀點認為死刑復核階段不屬於“審判時”。而西北政法大學校長賈宇不同意“行政審批”說,他認為,審判時取決於什麽案件,在被告人判死刑的案件中,“復核”是法定的、必須的程序。如果死刑復核沒有結束,實際上判決就無法生效,所以復核階段理應是“審判時”。該案的生效,將對今後的類似案件有判例效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