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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高利貸民間借貸的利率
摘要
由於高利貸具有主體分散、個人價值取向和風險控制能力較弱的特點,壹些利率極高的非法高利貸經常發生借款人收入增長不足以支付貸款利息的情況。近年來,不法分子引誘壹些消費觀念不正確的大學生高息借款,“校園貸”成為校園頑疾。貸款逾期或不還時,貸款人往往會利用非法討債渠道,沖擊正常的金融和社會秩序。針對社會各界反映強烈的高利貸問題,民法典明確規定禁止高利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情況
王某向李某借款65438+萬元,並出具借條,約定月息2.5%。當天李某將該筆款項支付給王某,隨後王某每月支付李某利息4000元,* * *支付4萬元。後李訴至法院,要求王償還借款本金及尚欠利息。法院經審查認為,當事人約定的月息2.5%,即年利率為30%,超出了司法保護範圍,故對李要求按月息2.5%支付利息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
禁止高息放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第680條)
專家說
李丹(浙江高穎律師事務所律師)
有效打擊高利貸需要刑民結合。
近年來,“校園貸”、“套路貸”、黑網貸、地下錢莊等。,打著小額貸款的幌子,通過“砍頭利息”、滾動利息等手段,加倍追債,讓小錢最終變成永遠也還不完的巨債。更有甚者,地下錢莊和“影子銀行”實際上是以金融創新的名義逃避金融監管或者進行制度套利。民間借貸與點對點借貸、資產管理計劃、場外配資、資產證券化、股權眾籌、私募基金等金融現象交織在壹起,涉及面廣,環節復雜,增加了民間借貸糾紛的管理難度。必須從法律層面規範民間借貸活動,確保民間借貸平穩健康發展。
《民法典》第680條意味著《民法典》以法律的形式對民間借貸中混亂的高利貸明確說“不”。貸款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也做了相應調整。
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新規”)調整了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民間借貸利率司法保護上限以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發布的壹年期貸款市場牌價(LPR)為標準確定。
司法實踐中,新規出來之前,借貸規則是年利率24%和36%兩條線,各地法院沒有統壹的司法判斷標準。
從新規的字面解釋來看,出借人收受、占用超過四倍LPR的利息構成不當得利,借款人主張要求返還此前支付的超過四倍LPR的利息,出借人應當返還。
此外,“新規”還對專業借貸行為進行了限制。認定借款合同無效的五種情形中,“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高利貸也是刑事犯罪的重要誘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涉黑涉惡、涉團夥犯罪等案件多發。有效打擊非法高利貸需要刑民結合,刑事手段的運用充分體現了依法治理的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