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實踐中,司法機關往往判決集資者以口口相傳的方式公開宣傳。
口碑是指集資人沒有采用簡訊、傳單、網絡、講座等傳統的公開宣傳方式傳播集資信息,而集資人的親友可能是最先得知信息的人,但集資人以明示、暗示或放任的態度讓集資信息在社會上傳播,吸引不特定對象投資。
但“口碑”並未出現在最高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相關司法解釋或司法卷宗中。
比如,2010,165438,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舉了集資者或單位“非法集資社會公開宣傳渠道”的例子,包括“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
2014年3月25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進壹步明確了“向社會公開”,包括通過各種渠道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明知吸收資金信息已經向社會公眾傳播而放任其傳播。
這兩份司法卷宗都對非法集資犯罪中的“向社會公開”進行了說明和解釋,也均未提及“口口相傳”的方式,但“口口相傳”的方式在實踐中得到了司法機關壹定程度的認可。
青島幸福財富是不是非法集資案1。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募集資金後未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與募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募集資金無法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攜帶資金逃跑的;
(四)籌集的資金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逃避、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資金返還的;
(六)隱匿、銷毀賬戶,或者搞假破產、倒閉逃避回籠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應根據情況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及的集資,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罪中心支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占有集資的故意和行為的,以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詐騙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壹)不具有不動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不動產銷售為主要目的,采取返原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出售不動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二)通過轉讓林權、代為管理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三)以種植(養殖)、出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四)以商品回購、代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沒有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以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的;
(五)以虛假轉讓股權或者銷售虛構的債券等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真實內容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
(六)不具有真實內容的集資、以境外資金方式非法吸收資金或者銷售虛構資金的;
(七)沒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或者偽造保險單證等手段非法吸收資金的;
(八)通過投資股票非法吸收資金;
(九)以委托理財方式非法吸收資金;
(十)利用“協會”、“社會團體”等民間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
(十壹)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三。法律依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
徐州泰信非法集資案堅持要求兒子賠償,錢轉到兒子手裏,1000多萬。希望這個案子盡快解決,我也是受害者。
中嶽集團有限公司非法集資案件調查組的非法人營業執照壹般是指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該執照的內容包括:
1,總公司名稱+分公司域名(北京、上海、廣州等。)
2.分支機構負責人姓名
3.轉移地址
4、分公司註冊號
5.分公司沒有註冊資本,所以執照上不會顯示。
恒源集團非法集資案的偵查,個人認為不是自訴案件。可以直接去當地公安報案調查。如果屬實,檢察院提起公訴,然後法院判決。
馬鞍山非法集資案陳蓉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壹百零七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範圍立案偵查。第壹百零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舉報。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學校可以對社會非法集資立案嗎?學校非法吸收或者改變方向吸收公眾存款百萬元以上或者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明確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立案偵查:
(壹)個人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二十萬元以上,單位非法吸收、掩飾公眾存款壹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筆以上,單位非法或變相吸收one hundred and fifty公眾存款30筆以上。
學校能不能面對社會非法集資法院立案直接報警~ ~讓公安介入。法院是壹個司法機關。妳參與大規模取證等。法院既沒有技術力量,也沒有經驗。在警方立案之前,先征求專業律師的意見。
非法集資案,就是法院如何判決“非法集資案”,按照刑法規定的集資詐騙罪處罰。法院會根據本案的涉案金額和具體案情,依照法定條款進行判決。
刑法基本規定如下: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集資案件中的集資款和贓款是否適用“善意取得”?根據現行相關法律規定,不僅是非法集資案件,所有刑事案件中的“臟東西”都適用善意取得的規定。
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下,做壹些集資以外的財產如“汽車、珠寶等。”使用善意取得制度?集資財產被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還需要追回嗎?
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壹個概念,是指動產占有人(非所有人)將動產所有權轉移給第三人或者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占有人無權處分動產,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的制度。
壹般來說,善意取得有五個條件:根據《物權法》第壹百零六條第壹款規定,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標的物必須是可移動的或不可移動的;2.轉讓方無權處分動產或不動產;3.受讓人應當善意轉讓財產;4.受讓方應當支付合理的價格;5.被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已經交付或者登記。
舉個例子,比如A拿著自己的壹枚鉆戒在集資詐騙平臺投資65438+萬元,平臺賣給二手販子換錢,賣了1.2萬元。二手商不知道這枚戒指的來源,那麽如果案發後介入調查,二手商是否應該將戒指返還給賈?答案是否定的,因為二手商是善意取得這枚戒指的。
這是刑事案件中善意取得的典型案例。集資詐騙平臺無權處置這枚戒指,卻偷偷處置了。受讓方是善意購買戒指的二手經銷商,即不知道集資平臺無權處分的情況,然後以1.2萬的價格購買,屬於合理的價格轉讓,戒指已經交付給二手經銷商,符合相對規範的善意取得。
當初規定“壹路走到底”,不管是不是“善意取得”
1965 65438+2月1 (65)法40號《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指出:“對判決需要追繳的贓款贓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原則予以追繳。追回贓款贓物不僅限於罪犯本人。對轉移、隱匿或者向犯罪分子還債的,應當順著贓款贓物流向追查到底。即使是債權人善意取得的贓款也應追回。《刑法》沒有要求善意取得非法錢財的債權人參與刑事訴訟。不參加訴訟不影響收回所得贓款的命令。”但這壹規定的前提是,在計劃經濟時代,“私有財產”和“私下交易”的概念在當時是非常薄弱的,所以知道善意取得這壹制度而不保留,也是時代的反映。
相關刑法中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尊重與保護
隨著隨後幾十年市場經濟的逐步發展,1996 12 16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有所松動。《解釋》第11條規定:“行為人以騙取的財物用於歸還個人債務、支付貨款或者其他經濟活動的。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會收回。”
根據201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若幹意見》),對涉案財產有了更為明確和細化的規定:
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化的財產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予以追繳:
(壹)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和財產;(評論:這是壹起明顯的非善意取得案件,應當追回)
(二)他人無償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評論:也是基於善意取得必須是合理價格的規定)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和財物的;(評論:同上)
(四)他人從非法債務或違法犯罪活動中獲得上述資金和財產的;(:評論也是針對善意取得,即善意取得只保護合法交易)
(五)依法應當追回的其他情形。(註釋:常見底部術語)
在201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判決涉及財產部分的若幹規定》中,不僅基本沿用了上述《若幹意見》的表述,還對善意取得作出了直接明確的規定: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財物的,在執行程序中不予追繳。被害人作為原所有人對涉案財物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通過法律程序處理。
這壹條款的立法意圖是:
從上面可以看出,在刑事訴訟中,不僅非法集資案件,善意取得也是被認可和保護的。第壹個出發點是善意取得所體現的市場交易秩序的基本原則,即交易雙方不能徹底、真實地了解對方交易標的的背景,為了降低交易成本,必須尊重善意取得制度。同時,在實際案件中,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向未授權方(通常是被告)支付合理的市場對價。在追償中,應當將有償對價作為追償對象,這也能體現對被害人權益的保護。